经开区劳动人事局:
你局《关于常德杰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请示》(渝经开劳人(2004)5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
六十三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
八 条、第
九 条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的人员发生伤亡后,其伤亡性质不纳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性质认定的范围,由单位依法予以赔偿。单位拒不赔偿的,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证属实的,应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残废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处理。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