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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赔偿争议处理的复函
经开区劳动人事局:
  你局《关于常德杰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请示》(渝经开劳人(2004)5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 六十三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  条、第  条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的人员发生伤亡后,其伤亡性质不纳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性质认定的范围,由单位依法予以赔偿。单位拒不赔偿的,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证属实的,应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残废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处理。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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