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委、局),有关科研院校,部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高毒农药替代试验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2]3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高毒农药替代试验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七月十三日
高毒农药替代试验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毒农药替代试验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2]3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毒农药替代试验示范项目是国家设立的筛选高毒农药替代品种,集成推广科学使用方法的专项资金。目标是促进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品种及其集成技术的大面积推广,实现国家高毒农药削减计划。
第三条 高毒农药替代试验示范项目由农业部组织,中央和地方农业部门及有关科研院校实施。
第四条 替代农药品种由农业部组织论证提出,农药样品供应单位由农业部推荐。农药样品应附有生产厂家的质量检测报告。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
第五条 替代农药品种针对的农作物病虫害,主要包括水稻螟虫、稻飞虱、玉米螟、棉铃虫、棉蚜、棉红蜘蛛、棉盲蝽蟓,蔬菜蚜虫、小菜蛾、甜菜夜蛾等。
第六条 替代农药品种试验包括:
(一)室内活性筛选试验。采用室内生物测定的方法,求出替代农药品种对作物害虫的毒力曲线。
(二)抗药性风险评估试验。采用室内生物测定的方法,进行抗药性汰选试验,研判作物害虫对替代农药品种的抗药性大小。
(三)天敌风险评估试验。采用田间试验和室内生物测定的方法,测试替代农药品种对作物害虫主要天敌的危害程度。
(四)水生生物风险评估试验。采用室内模拟的方法,测试替代农药品种对田间主要水生生物的危害程度。
(五)田间配套技术试验。采用田间试验的方法,测试替代农药品种的最佳施用时期、施用量、施用方法、施用环境。
第七条 替代农药品种示范,对于大田作物,要有1公顷以上的示范面积;对于蔬菜作物,要有5亩以上的示范面积。试验示范单位划定示范区时,应与种植农户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试验费用、药品试剂费用、试验田租赁与补偿费用、相关资料收集费用,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技术培训与推广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 申报与实施
第九条 农业部根据试验示范工作需要和预算规模,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内容包括年度目标、针对的农作物病虫害种类、替代农药品种与样品供应单位、试验示范内容、有关指导意见等。农业部确定项目单位,下达年度项目计划。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具备有关农药试验示范的工作经验,具有较高工作水平,仪器设备较为齐全,技术力量较强。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根据年度项目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内容包括现有成果、工作目标、地点选择、人员安排、技术路线、资金测算等,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农业部。涉及田间配套技术试验和大面积示范任务的,项目单位应结合当地优势作物的情况,在实施方案中明确试验示范的具体地点。
第十二条 农业部审核评定项目单位的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农业部下达项目资金。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定的实施方案,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项目资金的明细账,确保专款专用。要建立完整的项目管理档案。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将本年度项目执行的中期报告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于11月底前报送农业部。农业部以此作为确定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单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自查。农业部进行重点抽查,开展项目评估和总结。
第十八条 省级主管部门要做好对项目单位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做好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十九条 省级主管部门要保证必要的组织、培训、宣传经费。
第二十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擅自变更实施方案,或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