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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工作过渡期内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已于2005年3月1日实施。根据各地反映的关于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及联合重组工作的实际情况,为确保核准工作的顺利实施,经研究,总局将实施过渡期确定为2005年3月1日至2006年2月28日。现就过渡期内检验检测机构有关核准工作通知如下:
  一、鉴于各地正按照总局有关技术机构改革的要求,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联合重组,为了不影响新机构内部的整合和运转期间的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工作,目前暂不开展对综合检验机构的级别核定工作。

  二、目前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师尚未开展考核,水质检验师、水质检验员还未纳入考核范围。因此,对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师暂不做要求,水质检验工作可暂由具有水质监测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承担。申请换证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高级检验师、检验师和高级无损检测人员数量达不到要求,但已提出考核申请的,可先行受理,鉴定评审时人员条件应满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气瓶检验机构须配备相应的无损检测人员和设备,考虑到取得专项无损检测资格的机构不断增加,已能满足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的需要,因此,气瓶检验机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无损检测机构承担无损检测工作,签订委托协议后可不再专门配备相应的无损检测人员和设备。

  四、检验检测机构联合重组后,必须提出换证核准申请。对于具有事业单位性质、由多个综合检验机构合并而成的机构,由于编办未批准而不能立即启用新机构名称,可暂以其中一个机构的名义提出申请。

  五、申请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的机构,可在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指导下开展试检验检测工作,试检验检测报告在监督指导机构签署意见后,可作为核准的见证资料。

  六、在2006年2月28日以前到期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尽快提出换证核准申请。已被受理的申请机构,原资格有效期延至2006年2月28日。申请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必须加快鉴定评审的约请和实施工作,力争在2006年1月31日前完成鉴定评审工作,确保符合要求的申请机构在过渡期内取得核准证书。
   在2006年2月28日以前到期的检验检测机构,未能在有效期内取得核准证书的,逾期不得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总局统筹安排有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覆盖其原检验检测工作范围。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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