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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全市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52个行政部门对第一批清理后保留的623项审批、核准、审核事项再次进行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再次精简109项审批事项。现公布89项审批事项。其中,改为备案事项41项,取消事项35项,下放事项13项。其余20项审批事项待国务院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方案出台后再进行公布。
  现将《天津市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望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精简的审批事项,有关部门要在《方案》正式执行前,制定出新的监管措施,防止出现管理上的疏漏。
  二、对《方案》中精简的审批事项涉及地方法规的,按立法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涉及修订政府规章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对《方案》中下放或调整的审批事项,有关部门要搞好衔接,确保落实。
  四、《方案》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二月一日
  天津市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
  改为备案事项(41项)
  市经济委员会
  1.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市商业委员会
  2.在我市举办商品交易会
  3.化肥经营企业资格
  4.酒类零售许可
  5.5000平米以下商业设施建设项目
  市教育委员会
  6.普通高校教学、科研等组织机构设置
  7.核准《因公出国留学人员护照审批表》
  8.具有举办函授教育资格的普通高校在津设立函授站
  9.成立中、小学青少年军警学校
  10.核准普通高校科级干部职数
  11.学校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
  12.高校人员流动、编制管理
  13.核准成人本科学士学位
  14.公民自费出国留学资格审定
  15.教育部批准建立的网络教育学院在津设立校外教学支持服务体系及教学中心(点)
  16.举办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
  17.举办小学学历教育和高中阶段及其以下非学历教育机构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18.以团体会员身份参加国际科技组织的申请
  19.在境内举办国际科技会议及展览会
  市公安局
  20.信托寄卖业治安合格证
  21.旧货流通企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市人事局
  22.延长高级专家离退休年龄
  23.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含全日制院校硕士、博士毕业生中级职称认定,外省市调人、军队转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24.机关事业单位落实政策人员复职、复薪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5.农业人口转非农业人口
  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26.招投标文件
  27.外地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市承担任务
  28.天津市工程项目建设机构资格
  29.外地监理企业进市
  30.分包施工企业市场准入
  31.经营燃气企业、供气站变更、合并、歇业、停业、撤销
  市市政工程局
  32.排水工程设计
  市交通委员会
  33.组建国际海运船舶公司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34.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进津销售
  35.非处方药品登记
  市房地产管理局
  36.住宅合作社审批
  37.物业管理企业管理人员资格
  市农业局
  38.分装肥料登记
  市政府侨务办公室
  39.华侨类社会团体审查
  市交通局
  40.开办汽车维修企业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41.旅游涉外定点单位
  取消事项(35项)
  市经济委员会
  1、企业合并、重组
  市教育委员会
  2.国家级培养体育后备人才试点中学核准
  3.普教系统校园网建设立项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4.中央驻津科研院所、市属科研院所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本市科技企业科技收入免征营业税、所得税
  5.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变更
  市公安局
  6.临时占用道路的消防
  7.公共休闲服务场所治安合格证
  8.机动车生产厂产品定型及申报目录
  市民政局
  9.丧葬用品经销许可
  市司法局
  10.申请法律援助
  11.社团、院校、其他组织设立法律援助机构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12.国有资产评估立项
  13.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
  14.国有企业被非国有企业兼并时尚未处理的潜亏、挂账的审批
  15.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入资产评估价值与谈判达成价值差距在10%以上的确认
  16.“房地产空转”试点企业土地“空转”转为“实转”运作中资产注入的审批
  17.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限购规格、价格审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8.天津市建筑企业安全资格
  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19.住宅设计方案
  20.现有建设工程抗震加固
  21.城市地下水开采计划
  22.城市地下水凿井
  23.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等级核定
  24.燃气管道设施设计、施工、维修、安装资质
  25.燃气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核
  市市政工程局
  26.对道路有损坏的车辆在铺装路面的道路上行使
  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27.建立固定狩猎场所
  市文化局(市文物局)
  28.开办电子游戏厅
  市卫生局
  29.医用高压氧舱设置
  市环境保护局
  30.污染源治理项目资金
  31.核发《电镀生产许可证》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32.核发《药品零售企业合格证》
  33.医疗器械产品市场准入
  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
  34.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印刷、发行(改为由市新闻出版局指定的出版、印刷、发行单位承担出版、印刷和发行)
  35.出版发行网点整体布局
  下放事项(13项)
  市教育委员会
  1.托幼园所登记注册
  市民政局
  2.中外合资、合作形式之外的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立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3.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
  4.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制时从国有净资产中扣除七项费用
  市卫生局
  5.核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6.核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医学教育年度合格证》
  市环境保护局
  7.核发《夜间施工许可证》
  8.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
  市房地产管理局
  9.工业调整和“三改”企业产权转移登记
  市粮食局
  10.核发《在津面粉销售许可证》
  市体育局
  11.设立业余无线电台
  12.核发《中国救生协会救生员注册证》
  13.举办全市性、跨省市、全国性、国际性或有港澳台参加的体育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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