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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对通过彩虹大桥车辆收取超限车辆过桥损失补偿费标准的批复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通过彩虹大桥超限货运车辆收取桥梁损失补偿费的请示》(津开价字[2002]26号)收悉。根据《天津市超限运输车辆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规定》(津政发[2000]64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超限车辆过桥损失补偿费标准
  (一)100吨以下(含100吨)超重车辆通过桥梁限重吨位的重量部分,每吨每次收取5元。
  (二)101吨至120吨超重车辆实行单车引导,通过桥梁限重吨位的重量部分,每吨每次收取30元。
  (三)对超重车辆需要实行加固后方可通行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收取加固费。

  二、请你局接此文件后,通知天津海滨大道发展建设公司做好宣传解释和服务工作,并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票据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上述收费标准自2003年2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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