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通过彩虹大桥超限货运车辆收取桥梁损失补偿费的请示》(津开价字[2002]26号)收悉。根据《天津市超限运输车辆行使公路
路政管理规定》(津政发[2000]64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超限车辆过桥损失补偿费标准
(一)100吨以下(含100吨)超重车辆通过桥梁限重吨位的重量部分,每吨每次收取5元。
(二)101吨至120吨超重车辆实行单车引导,通过桥梁限重吨位的重量部分,每吨每次收取30元。
(三)对超重车辆需要实行加固后方可通行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收取加固费。
二、请你局接此文件后,通知天津海滨大道发展建设公司做好宣传解释和服务工作,并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票据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上述收费标准自2003年2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