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等两件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的决定
(1997年9月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对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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