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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情况调查的通知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总局、国家局印发的《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推进煤矿安全培训制度的切实贯彻执行,经研究,决定开展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培训情况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全国所有煤矿。

  二、调查内容
  1.按照目前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开展培训考核工作中实际掌握的范围,由煤矿企业根据安全生产需要,确定出本单位按照规定应该参加培训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数量,并分别列出已经参加培训且考核合格取得相关资格证人员数量、需要参加培训人员数量。
  2.本年度安排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的计划及落实情况。
  3.2000年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累计培训考核情况。

  三、调查材料报送时间及方式
  1.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全面调查辖区内各类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现状,并于10月31日前将汇总数据及分析说明报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司。调查统计时间截止2005年9月30日。统计表具体格式见附件1、2,可以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政府网站下载。
  2.为及时掌握全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进展情况,今后,请各单位每个月按附表格式上报一次数据,每半年上报一次分析总结材料。
  3.上报材料的方式为传真或电子邮件。传真:010-64464017,电子信箱:wangsf@chinasafety.gov.cn。联系人:王素锋。

  四、几点要求
  1.通过全面调查和分析,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辖区内每个煤矿建立台帐,及时掌握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的培训需求、持证人员数量、未参加培训考核人员数量及累计培训考核人次。
  2.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根据调查结果与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培训和复训计划,并督促煤矿企业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参加培训考核,做到持证上岗。
  3.要加强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监察力度。通过监察,及时掌握辖区内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的培训情况和持证上岗情况。
二00五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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