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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文献样本缴送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地方文献样本缴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合肥市地方文献样本缴送办法
  第一条 为集中收藏、妥善保管和充分利用我市地方文献,开发、利用地方文献资源,为子孙后代留下宝贵的文化遗产,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版、编印出版物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文献,是指解释报道有关本地区的自然和社会各方面的文献信息资料,在内容上具有地方性,又具有重复使用价值的文献,包括正式出版物和非正式出版物。
  前款所称正式出版物,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和经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报纸、期刊等。
  非正式出版物,是指非出版单位报经主管单位批准,并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并发给准印证,印刷供内部使用的非营利性的资料性图书、报刊等。
  第四条 地方文献的载体类型包括印刷型(图书、期刊、报纸、图片、画册等)、缩微型(缩微胶卷、缩微平片、缩微卡片等)、机读型(磁盘、计算机软件、电子出版物等)和声像型(音像制品等)。
  地方文献的出版形式包括书籍(科学论著、考察报告、纪念专刊、工具书等)、报纸、期刊、政府出版物(公告、公报、文件、汇编、白皮书等)、舆图(气象图、交通图、人口分布图、地图等)、谱录(宗谱、族谱、家谱、人名录等)、形象资料(书画、图谱、照片、相册等)、簿记(文人笔记等)等。
  第五条 合肥市文化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是地方文献样本缴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合肥市图书馆负责具体的样本接收和整理工作。
  第六条 下列单位编印的地方文献应当缴送样本:
  (一)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科研院校正式出版发行和非正式出版发行的反映我市情况的地方文献;
  (二)新闻出版单位正式出版发行的地方文献;
  (三)各史志编纂部门编印的地方文献。
  第七条 鼓励下列单位、组织和个人自愿呈缴有关文献资料: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营企业编印的有关文献资料;
  (二)依法登记的民间组织编印的有关文献资料;
  (三)个人出版编印的反映我市情况的作品。
  第八条 出版物应在出版后30日内向市图书馆缴送样本2至3册(套)。
  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随时可将文献资料寄送给市图书馆。
  第九条 市图书馆应认真做好地方文献样本的接收和整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接收的样本进行登记并付回执手续,设立专藏,供读者查阅,并按时编辑《合肥市地方文献目录》。
  第十条 对属于保密资料的样本,应当按《保密法》及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积极呈缴地方文献样本且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不缴送地方文献样本的单位,由市文化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责令改正,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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