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确认,现将保留的劳动保障行政许可事项(共十四项)予以公布。请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保留的劳动保障行政许可事项(共十四项)
一、民办职业技能、职业资格培训机构审批
设定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 保留理由:直接执行国家法律
二、职业技能鉴定许可
设定依据:
劳动法 保留理由:有法律依据
三、职业资格证核发
设定依据:
劳动法、
职业教育法 保留理由:有法律依据
四、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
设定依据:
劳动法 保留理由:有法律依据
五、集体合同审查
设定依据:
劳动法 保留理由:有法律依据
六、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保留理由:国务院决定保留
七、职业介绍许可
保留理由:国务院决定保留
八、职业介绍机构变更许可
保留理由:国务院决定保留
九、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保留理由:国务院决定保留
十、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保留理由:国务院决定保留
十一、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保留理由:国务院决定保留
十二、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核准
设定依据:
劳动法 保留理由:有法律依据和实际工作需要
十三、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
设定依据:国务院决定
保留理由:国务院决定设定许可
十四、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
设定依据:国务院决定
保留理由:国务院决定设定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