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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保留的劳动保障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确认,现将保留的劳动保障行政许可事项(共十四项)予以公布。请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保留的劳动保障行政许可事项(共十四项)
  一、民办职业技能、职业资格培训机构审批
  设定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
  保留理由:直接执行国家法律
  二、职业技能鉴定许可
  设定依据:劳动法
  保留理由:有法律依据
  三、职业资格证核发
  设定依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
  保留理由:有法律依据
  四、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
  设定依据:劳动法
  保留理由:有法律依据
  五、集体合同审查
  设定依据:劳动法
  保留理由:有法律依据
  六、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保留理由:国务院决定保留
  七、职业介绍许可
  保留理由:国务院决定保留
  八、职业介绍机构变更许可
  保留理由:国务院决定保留
  九、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保留理由:国务院决定保留
  十、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保留理由:国务院决定保留
  十一、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保留理由:国务院决定保留
  十二、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核准
  设定依据:劳动法
  保留理由:有法律依据和实际工作需要
  十三、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
  设定依据:国务院决定
  保留理由:国务院决定设定许可
  十四、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
  设定依据:国务院决定
  保留理由:国务院决定设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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