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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人员门诊医疗补助金标准的通知(2004年)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失业人员门诊医疗补助金由19.2元调整为21.2元。
特此通知。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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