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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厅关于当前财政问题的若干规定报告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财政厅<<关于当前财政问题的若干规定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即贯彻执行。 
  一、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1、在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和财政体制、财政收支包干基数、分成比例不变的前提下,企业按隶属关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目标承包或目标利润承包。企业在完成承包任务后,超过承包任务部分按承包方案规定的比例,由各级财政在机动财力中给予企业奖励性返还。企业所得部分,大部分用于发展生产,小部分可以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开支,具体比例由各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报当地人民政府核定。 
  2、对我区国民经济起重要作用,技术改造任务重的大中型企业,要在今明两年分批减少以至免掉调节税。具体做法是,区直企业由主管部门与区财政厅按户研究核定;各地企业由各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分类排队、提出审查意见,分别报地区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鉴于我区部分工业工艺装备落后,企业留利水平低的状况,凡人均留利不超过六百元的工交企业从一九八六年起不征收调节税;超过六百元以上的要征收调节税。 
  凡获国家金、银牌奖的产品,免征调节税两年;获国务院各部、自治区优质奖的产品,免征调节税一年。上交承包费的小型企业如有获奖产品,可参照此规定,分别免交该产品的承包费两年或一年。 
  地方交通运输企业、丝绸工业和城市公用企业、从一九八六年起不征收调节税。 
  企业减免的调节税额要专项存储,用于发展生产,不准挪作他用 
  3、对于一些市场需要,原材料来源充裕,又有生产潜力,只是由于税大利小或税大而亏损的产品,应在税收和调拨原材料的渠道上给予一定的照顾。如生产米酒、啤酒、小食品所需的粮食因受平价供应限制而用议价收购的部分,生产酒和小食品的企业按规定减税后仍不足弥补差价的,可由当地财政给予适当返还。 
  4、对于高等院校办的工厂,免征所得税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这些校办工厂由于归还贷款缴纳产品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产品税照顾。学校勤工俭学办的企业,除生产国家有明文规定征收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依率征收后由财政部门返还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或留在财政部门作预算外资金,专户存储用于补充勤工俭学周转金、校舍危房修缮、添置教学仪器、设备等开支。 
  5、自治区原规定集中的百分之三十的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不再上交,留给企业。各地、市、县是否适当集中部分,由各级政府自行决定。凡决定集中到各级财政或主管部门的这部分资金,可用于建立技术改造周转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 
  6、凡使用企业自有资金(含企业留利、减亏分成、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折旧基金等),归还技措贷款的企业,经财政、税务部门审查财政部,报当地政府批准,在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时,可扣除这部分归还贷款的数额后计征。 
  7、适当提高工交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63号文件规定的精神,经各级财政部门批准,大中型工交企业可从一九八六年起实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小型工交企业可从一九八七年起实行。 
  8、国营和集体企业经各级科委审查同意,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必需的费用,可按产品销售收入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一提取技术开发费;或者单台设备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制关键设备购置费,可以摊入当年成本,数额较大的允许企业分三、五年摊入新产品成本或企业产品成本。这两种办法,一个企业只能实行一种,不能两种同时并用。 
  9、年预算外资金不足两千元(含两千元)的单位,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确有困难的,经市、县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免缴。 
  10、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单位,允许在扣除认购国库券的数额后计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二、注意充实企业流动资金 
  1、企业流动资金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83」100号文件和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6」97号文件执行。各级各类企业都要在规定留利中的生产发展基金和后备基金及留给企业的减免税利中,逐步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2、从一九八七年起,新建、扩建企业投产需要的铺底流动资金,原则上哪一级投资兴建由哪一级负责解决,一并纳入投资总额中。计划部门在下达基建计划时,应同时明确这部分流动资金的来源。 
  3、从一九八七年起,企业占用的国拨流动资金实行有偿占用,由财政部门按银行利率的百分之五十收取资金占用费,专项用于安排流动资金借款。 
  三、搞好企业扭亏增盈 
  1、对计划亏损企业继续实行“亏损包干、超亏不补、减亏留用”的办法,或者实行减亏分成,递减包干的办法,可以一定一至三年,到期后要按利改税办法执行。区直属煤炭企业吨煤补贴办法不变,减亏留用,主要作为发展煤炭生产基金。 
  2、对生产市场短缺产品,因设备落后而发生亏损的企业,经财政部门和经委审查,可视财力情况,将一至三年的亏损指标提前借给企业用于花钱少、见效快、确能收到扭亏效果的技术改造项目。具体办法由区财政厅制定。 
  3、对产品无销路、消耗高,年亏损额超过工资总额的企业,要限期整顿转产,转产无效的,要坚决关停。 
  4、亏损企业必须严格完成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下达的扭亏计划,凡是经营管理不善,超过计划亏损和期限所发生的亏损,财政一律不予弥补。 
  四、努力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 
  1、除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各地区行署、市(指区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向企业收取的费用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以任何名目向企业摊派,乱收费。对乱摊乱收费的,企业有权拒付。 
  2、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的费用开支,除国家明文规定的经费来源以外,原则上要自行解决,或由主办单位,挂靠单位扶助,不能向企业摊派。 
  3、社会上举办的公益活动和公益事业,需要企业赞助的,应经当地政府同意,并贯彻自愿原则,不能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4、企业支付的赞助款,不能列入成本,更不能挤占应上交利润或税款。 
  五、建立健全财政周转金制度 
  1、财政的开支,凡是用于能够取得收入,有偿还能力的项目应该实行有偿占用,有借有还,周转使用,并相应建立和健全周转金制度,收取一定的资金占用费,建立周转金的目的是为了搞活财政资金,不搞金融业务。 
  2、对已经建立的各种财政周转金,要进行清理整顿。建立的周转金一般应集中县以上财政部门管理,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 
  3、财政部门建立的各项周转金,可以在银行开设专户,各级银行要大力支持。 
  六、对老、少、边、山、穷地区给予特殊照顾 
  1、对四十八个“老、少、边、山、穷”县的三级批发企业,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以一九八五年实现利润为准,不到八万元的可作为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 
  2、民贸地区的国营商业小型零售企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给予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应征收税额减征百分之二十的照顾。 
  3、对四十八个“老、少、边、山、穷”县的县办企业和集体企业,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有困难的,在保证完成本县任务的前提下,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三分之一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4、继续执行补贴县提前使用补贴款的办法,支持补贴县尽快改变面貌。使用预付财政补贴款新建或技改项目,免征建筑税和城镇建设配套费。 
  七、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 
  1、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预算外资金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根据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规定,不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由各地方、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自行收支的财政性资金。各地区别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6)44号),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强管理,使之既符合微观搞活又符合宏观控制的要求,促进我区生产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2、预算外资金收支项目,开支范围,收费标准和提留比例要执行全区统一的制度和规定,不能政出多门,各行其事。任何地区、部门都不得平调单位的预算外资金。 
  3、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原则上实行由财政部门专户存储、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办法。对专户存储、集中管理的资金,财政部门可以进行调剂使用,计息付息,有借有还。具体办法由财政厅另订。 
  4、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实行计划管理,政策引导的管理办法。各单位要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年度计划和季度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查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财政部门可以与企业或主管部门协商,融通资金,发展横向经济联合,调剂资金余缺,实行资金有偿使用,促进企业或主管部门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具体办法由财政厅另订。 
  5、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要严格控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各单位要用预算外资金进行基本建设,首先要向主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报告,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项目的经济效益和资金来源是否正当、落实。然后转报计划部门审批。 
  财政在为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服务中,要加强宏观控制和监督,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制定的财政政策、法令、制度和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新修订的<<关于搞活工业经济的若干规定>>,不准擅自开新的减税让利口子。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区别情况严肃处理。对那些借放宽改革之机,进行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行贿受贿等经济犯罪活动,要坚决打击。 
 
 
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 
基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现将财政部(87)财税字第107号<<关于对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若干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现作如下补充规定,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当年各项应纳能源交通基金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或集体企业的税后利润不足五千元的,免征能源交通建设基金,但不调整自治区下达各市、县的征集任务。 
  二、市场管理收入,按扣除支付雇用临时工人头经费后的数额计征,区财政厅(85)财税(4)第40号文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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