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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审计局、成都市监察局关于开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市级各部门:
  根据《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省委专题会议精神开展“四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成委办[2006]46号)文件精神,为全面深入地推进我市“四项清理”工作,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我市开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清理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执行。
  一、清理范围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主管部门(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要按省委、省政府的决定和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成委办[2006]46号文件精神与工作部署,积极行动起来,做到领导重视、态度坚决,认真组织和全面开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清理检查工作。
  二、清理内容
  这次清理检查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我市专项事业或专门项目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预算外财政性专项资金。凡属中央、省财政拨付我市的财政专项资金和我市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均属清理检查内容。特别是要突出重点地对农村能源沼气、农业科技推广、农业产业化、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等各类支农扶贫财政专项资金,教育和科技财政专项资金,农村派出所工作经费保障专项补助,农村散居五保户专项补助和成都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清理检查。
  三、清理要求
  围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性开展清理检查工作。主要是清理检查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无下列情况:
  1、有无虚报、冒领、截留、挤占和挪用情况;
  2、是否制定了使用管理办法,是否严格执行中央、省和市有关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
  3、专项资金是否严格按照事业和项目的实施进度及时(或全额)拨付到位;
  4、有无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改变使用标准的情况;
  5、是否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完整、真实地进行会计核算,是否实行专户或专账管理;
  6、是否有违反财经纪律的其他行为等。
  四、清理方式
  清理检查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采取自查自纠清理和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自查自纠清理阶段:自8月13日至9月10日结束。自查自纠清理工作实行单位“一把手”责任制,各单位要指定一位负责人亲自挂帅,组成有财务部门负责人和审计、纪检监察人员参加的清理工作班子,专门负责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清理检查和自纠工作。市级各单位自查自纠清理工作总结报告和《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自查表》(详见附件)汇总表由主管部门于9月20日前分别报送市财政局日常财务管理对口处(室)及市审计局和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区(市)县自查自纠清理工作总结报告和《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自查表》汇总表由区(市)县财政局于9月20日前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监察局。
  重点督查阶段:9月中旬开始对各部门各单位清理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重点督查,于9月底前处理结束清理出来的违纪违规问题。重点督查工作由我市各级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共同负责,并会同监察机关共同抽调专人组成联合督查组开展工作。市级各部门也应对所属单位自查清理工作开展重点督查。重点督查要围绕群众举报线索和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实、社会关注且与人民利益密切相关的项目及资金开展工作,对群众举报的线索,要抓住不放,一查到底,依法处理。
  五、清理原则
  清理检查工作中,对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并及时予以整改的,依法酌情予以从宽处理;对既不及时予以整改纠正,又不认真进行自查清理的,要从严查处。但对清理中发现触犯刑法的行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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