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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对供销合作社新式农具放款的优待利率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供销合作社新式农具放款按优待利率4.2‰单独计算利息的做法,因在实际执行中存在很多困难,经报请国务院(五办)于六月二十二日五办字第114号批示:“同意取消对新式农具放款的优待利率办法,统一按地供销合作社一般放款的利率(6厘)计息。供销合作社因此而增加的利息支出,可以从供销社的纳税任务中减除,并相应增加银行的上缴利润。”为计算利息比较方便起见,经与全国总社商定,统一自七月一日起,对供销社新式农具放款统按6厘计息,并取消优待利率的一切有关规定。希即布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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