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85年12月14日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
调整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贷款范围等问题的若干规定》,现对国营建设单位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从1986年起按规定实行和恢复实行基本建设投资预算拨款的建设单位,均应设置“基建拨款”和“限额存款”科目。上述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以及日常预算拨款和限额存款的核算管理要求,均按《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1986年按规定由“拨改贷”调整为预算拨款的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下列帐务结转方法,将1986年底以前的基建投资借款本金转作预算拨款,将借款利息冲减基建投资借款和有关投资支出:
1.借款本金和利息余额的结转。建设单位接到开户建设银行转来的“基建拨改贷转销通知书”时,应按通知书中所列核对无误的转销借款本金数和冲销借款利息数,借(减)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本金和利息建投资借款”科目一般应无余额。
2.待豁免基建投资借款余额的结转。已设置和使用“待豁免基建投资借款”科目,并有借(增)方余额的建设单位,应在下年年初建立新帐度拨款”科目,贷(减)记“待豁免基建投资借款”科目;结转后,“待豁免基建投资借款”科目应无余额。
三、按照1984年12月14日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
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第
三十条规定可以部分豁免或全部豁免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建设单位,从1986年起,原则上不再豁免其贷款本金利息。这部分建设单位如果已设置和使用“待豁免基建投资借款”科目,并有借(增)方余额的,应将其余额全部转入“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即借(增)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贷(减)记“待豁免基建投资借款”科目。今后凡属经批准撤销的前期工作项目和某些国家专项批准的项目,以及个别偿还贷款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按规定或经批准豁免的基建投资借款(不论本金或利息),均应在项目竣工后按批准豁免的数额,直接冲减基建投资借款和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借(减)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贷(减)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不再设置使用“待豁免基建投资借款”科目。
四、会计报表有关项目的增减和调整
1.资金平衡表
(1)在补充资料“一、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所属“自筹资金拨款部分”项目下,增设“预算拨款部分”项目,根据本年实际完成的投资总额和预算拨款占全部拨、贷款总额比例分析计算填列;
(2)在补充资料“二、本年交付使用财产”所属“自筹资金拨款部分”项目下,增设“预算拨款部分”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本年用预算拨款完成的交付使用财产价值,根据本年完成的交付使用财产和预算拨款占全部拨、借款总额的比例分析填列。
2.基建投资表
(1)将已按规定转为预算拨款的原基建投资借款(本金部分),从“拨改贷投资借款”项目(7栏)中扣除,将其填列在“预算拨款”项目(5栏)内;
(2)将已按规定冲销基建投资借款和有关投资支出的原基建投资借款利息,从“拨改贷投资借款”项目(7栏)、“在建工程”项目(13栏)及“待摊投资”项目(19栏)中扣除。
上述两项调整后,如果“拨改贷投资借款”项目(7栏)仍有余额,应为以前年度已归还或已豁免的拨改贷投资借款。这部分数额应继续填列。
3.基建借款情况表
“拨改贷”范围调整后,本表“本年已豁免借款数”项目(7栏),反映继续实行“拨改贷”的建设单位本年内经批准豁免的“拨改贷”投资借款数额;凡由“拨改贷”改为实行拨款的建设单位,不再编报本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