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和财政部“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和财政部“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和财政部“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实施细则”的要求,现对税务部门办理这项工作的有关事项具体规定如下:
一、 掌握国家能源重点建设基金(简称“基金”,下同)征集情况。根据各级政府分配的“基金”征集任务,税务部门要积极开展工作,努力完成征集任务。要按月检查“基金”收入进度,按季分析收入快慢原因和政策执行情况,提出完成征集任务的措施,并发出检查收入情况通报。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应于每个季度终了后的二十日内税务总局报送“基金”征集情况检查报告。
二、 建立“基金”征集入库和会计核算制度。
1.“基金”征集入库要用专用缴款书。凡是应当交纳“基金”的单位,不论其交纳“基金”多少,一律自行填开“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专用缴款书”(简称“专用缴款书”,下同),在规定的期限内,直接向当地金库(开户银行,下同)交纳,由金库办理“基金”划转入库手续。
2.征集的“基金”收入,要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入库。罚金收入,属于哪一个“基金”项目,就随哪一项“基金”收入入库。
3.“基金”收入要单独进行会计核算,基层税务机关要建立“基金”收入帐簿(帐簿格式由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拟定),根据金库退回的“专用缴款书”回执联和金库的收入统计表,及时核对,按照预算科目按日汇总记帐,按旬小结,月终结帐。根据会计帐簿,编报电旬、月报和会计报表,及时、准确地反映“基金”收入情况。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向税务总局报送的电旬报和电月报,应分别于旬后四日内和月后五日内报出,电报内容,只报“基金”收入总数; 会计年报表于年后二月底报出。 会计月报表表式由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自定。
电旬、月报和会计报表的收入数字,均按本期“基金”实际入库数编报。
4.有关“基金”的对帐签证、退库、科目更正和通过银行扣款等事项,按照中央金库条例施行细则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三、 编报“基金”收入统计月报表。
1.为了及时、系统地搜集、整理和分析“基金”收入情况的有关资料,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要按月编报“基金”收入统计月报表,于月后二十五日内报送税务总局(统计口径范围说明表附后)。
2.“基金”收入统计月报表的资料来源,主要是根据金库退回的“专用缴款书”回执联。基层税务局机关应当设置“基金”统计台帐。按照预算科目和“基金”统计月报表项目的要求,按日汇总登记,月份终了据以编报统计月报表。
3.有关已交和欠交“基金”的户数和金额,应当按照统计月报表规定的项目,按月统计上报。
四、 加强“基金”票证管理。
1.“专用缴款书”是交纳“基金”单位的交款凭证,又是会计的原始凭证和统计的原始资料,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要按照票证管理办法,妥善管理。要严格领发手续,建立票证帐簿,按期编报专用缴款书的领发、用存报表。
2.“专用缴款书”式样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按照式样,自行印制,分发使用。
3. 有关“基金”退库、科目更正、通过银行扣款以及罚金等凭证,可使用各地现行的收入退还书、科目更正通知单、扣款通知书和罚金收据。
五、 本规定如有不尽完备的地方,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