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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
一九九四年十二十二日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及其管理机构的财务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促进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发展,根据《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第 二十三 条的规定和国家现行财政财务制度,结合住房公积金及其管理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各级财政是住房公积金及其管理机构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住房公积金及其管理机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审批住房公积金及其管理机构财务预(决)算;按收支两条线原则管理住房公积金经营收益;核定管理机构管理费用。

  二、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管理办法,严格审批、使用制度,保证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

  三、管理机构不论隶属关系,均须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机构管理费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四、管理机构管理费用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手续费等。具体开支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管理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的开支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参照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经费开支标准的平均水平核定。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手续费的开支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手续费率水平,结合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的实际情况核定。
  经财政部门核定的管理费用,在住房公积金经营收益中提取,并设立管理经费专户进行管理。

  五、住房公积金经营收益,扣除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后,全额纳入城市住房基金。管理机构须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住房公积金经费收益上交额,按季纳入城市住房基金,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具体缴交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已实行住房公积金经营收益全额上交城市住房基金,财政核拨管理费用的地方,仍可维持原办法。

  六、管理机构在年度终了时,须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编制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和管理费用决算,并附详细的决算说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七、凡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上缴住房公积金经营收益,编报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和管理机构管理费用预(决)算,擅自扩大管理费用开支范围,提高手续费率的,按《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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