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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方正林业供电局到户销售电价的批复
方正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方正林业供电局到户电价审核情况的报告》(方价字[2008]第10号)收悉。按照我局黑价格字[2008]227号文件中:现行到户电价高于当地农网二次发行到户电价的,一律不得提高,并且要对电价予以下调,原则上要降至当地农网二次发行到户电价水平。对确属有困难,一次无法降到位的,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单独考虑的有关规定,经对你县报来的基础数据和证明材料认真审核后,研究决定:本次国家提高我省销售电价增支部分由方正林业供电局承担,同时对现行到户电价进行规范、理顺和降低,为下一次城乡其他用电各类同价或者降低农村电价奠定基础,具体到户电价标准见下表:
  电价名称到户电价(元/千瓦时)备注非居民照明用电1.189
  此价格为终端到户电价,供电企业不得价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1.182商业用电1.315
  注:现执行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6]1231号文件规定的目录电价的用电户,本次执行发改价格[2008]1678号文件规定的目录电价。
  此价格自2008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特此批复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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