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交通部台中港务局中港人字第093000485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4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细则依交通部台中港务局船舶机械修造工厂(以下简称本厂)组织条例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厂业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规定办理。
第3条 本厂设工务课、总务课、机具保养场、人事室及会计室。
第4条 工务课掌理下列事项:
一、局属工作船舶年度修护计画执行及管制事项。
二、局属工作船舶零星修护事项。
三、局属车机设备年度修护计画执行及管制事项。
四、局属车机零星修护事项。
五、局属港湾设施及导航设备修护事项。
六、局外船舶承修事项。
七、局外车机承修事项。
八、委托委外工程规范编拟、估价、品管及验收事项。
九、船舶维修配件需求、请购及库存管理事项。
十、主办或督办授权之自办工程施工、监工与验收事项。
十一、劳工安王卫生相关业务事项。
十二、年度施政计画及工程综合业务事项。
十三、工程授权案预算审查、估验及管制考核和派验事项。
十四、其它交办事项。
第5条 一、各种会报汇办及首长演示文稿制作事项。
二、施政计画、工作考成、行政革新、为民服务及人民陈情事项。
三、印信典守、文书流程管制、文书处理、档案管理及文书保密事项。
四、参观接待及睦邻业务等公共关系事项。
五、财产管理、保险及变卖事项。
六、办公厅舍修缮、维护及使用管理事项。
七、动员准备业务配合事项。
八、财产物品、事务用品采购事项。
九、员工薪津及各项奖金之核发事项。
十、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保管及出纳帐册报表处理事项。
十一、营业税申报事项。
十二、其它不属于各课、场、室之掌理事项。
十三、其它交办事项。
第6条 机具保养场掌理下列事项:
一、车辆机具之保养修理业务事项。
二、场房设施、机具设备检查及维修事项。
三、保养场修护用工具设备申购补充事项。
四、车机维修配件查估及申请事项。
五、车机修造工程之设计、计画、督导、施工、管制及验收事项。
六、车机委外工程及劳务规范编拟、估价、品管及验收事项。
七、船舶机具修造作业程序之研订及修订事项。
八、工程收费及外包单价之制定调整修订事项。
九、船舶、机具修造之承接、报价、议约、结算及工程款催收事项。
十、工程修配单之受理事项。
十一、工程采购作业程序、表报之制定与修订事项。
十二、工程及劳务采购作业招标、订约、核销事项。
十三、工程采购授权及权责区分案事项。
十四、工程档案汇整、建文件管理事项。
十五、其它交办事项。
第7条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机关组织编制事项。
二、机关人力规划及评鉴事项。
三、分层负责及权责划分事项。
四、任免、铨叙、俸给及迁调事项。
五、退休、离职、资遣及抚恤事项。
六、考核、奖惩及考成(绩)事项。
七、表扬褒奖及申诉事项。
八、差假勤惰管理事项。
九、训练、进修、讲习、出国及考察事项。
十、保险、待遇、福利互助及各项补助费事项。
十一、员工文康活动及庆典集会事项。
十二、劳资关系及工作规则事项。
十三、人事数据管理事项。
十四、其它交办事项。
第8条 会计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年度预算编制事项。
二、预算分配及执行事项。
三、业务收支审核及记帐凭证编制事项与拨款申请事项。
四、采购业务监办事项及财产盘点监办事项。
五、会计制度之研拟呈报及推行事项。
六、会计报告编制及办理上级暨审计机关查核事项。
七、记帐凭证、会计簿籍及会计档案管理事项。
八、统计资料之搜集、整理及编报事项。
九、其它交办事项。
第9条 厂长综理厂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厂长襄理厂务。
第10条 课、场、室主管承厂长、副厂长之命,处理本单位事务。其余各级人员,各承长官之命,办理应办事项。
第11条 厂务会报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厂长主持,副厂长、各课、场、室主管为出席人员,并得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第12条 厂务会报以外之各项会议视业务需要,由厂长或指派专人主持,得随时召开之。
第13条 本厂各项业务之权责划分,依分层负责明细表办理。
本厂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厂拟订,报请交通部台中港务局核定之。
第14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