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整顿街路秩序,提高城市环境整体质量,推进畅通工程,根据《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环境综合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撤销经纬十二道街摊区等占道摊区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经纬十二道街摊区、安丰摊区、民生头道街与民生二道街摊区、芦家摊区、西大桥摊区等占道摊区,按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要求撤销。
二、占道摊区主办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拆除撤销摊区内的商亭、摊床、管理用房以及摊区附设的门楼等各类设施。
三、占道摊区撤销后,损坏的道路、绿地、栅栏等各类设施由摊区主办单位负责修复。
四、列入撤销占道摊区内的经营业户,应当顾全大局,自觉服从市人民政府的决定,主动做好撤离工作,保证撤销工作按期完成。
五、占道摊区撤销后不准移位重新辟建占道摊区,凡属移位新设的占道摊区,一律依法予以取缔。
六、已撤销占道摊区区域内的临街经营业者,不得场外经营,一经发现按违章占道处理。
七、占道摊区撤销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市政、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予以配合。
八、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已撤销摊区路段管控力度,组织有关部门取缔占道经营行为。
九、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依照有关部门委托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各类占道经营进行清理和处罚。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OOO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