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函[2003]78号)转发给你们,协定文本市局已于1993年10月30日以《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阿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的通知的通知》(京税外[1993]699号)转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2003年7月30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阿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