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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凿)井施工队伍管理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城市建(凿)井施工队伍的管理,维护建(凿)井施工秩序,促进建(凿)井施工队伍的健康发展,保护城市地下水资源,根据《长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建(凿)井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告的规定。 
  二、长春市公用局是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凿)井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长春市城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即长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下同)负责建(凿)井施工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的建(凿)井队伍,不分隶属关系,均须向市城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提出建(凿)井资格审查和等级确认申请,经审查取得《建井证书》并确定相应等级后,方可从事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 
  四、《建井证书》每年年检一次,年检不合格或者未经年检的,一律不得从事建(凿)井施工。 
  五、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持有《建井证书》的单位施工,不得委托无《建井证书》或者《建井证书》级别与工程要求不符的单位施工。 
  六、建(凿)井施工队伍进行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时,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市城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工程竣工后,应当报经市城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七、市公用局、市城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城市建(凿)井施工队伍的管理,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通告由市公用局负责组织实施。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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