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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手写版《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加强发票管理,深化发票改革,规范发票的开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市局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取消手写版《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局自2004年6月15日起停止对外发售《专用发票》,对未出售的《专用发票》进行清理,登记造册。自2004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未使用的《专用发票》进行清理。对开封使用的整本《专用发票》,可以办理退库处理,对已使用或尚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按缴销发票处理。

  二、凡涉及领购《专用发票》和增加税控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各局要为其调整发票核定信息。

  三、从事出租汽车行业的企业,发生长期或短期包车业务,在结算款项时,凡只包车不提供运营人员的,一律使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折票或卷票;凡既提供包车又提供运营人员的,一律使用《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折票或卷票。提供临时散客运营方式的,凡安装使用税控计价器的,一律使用《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卷式发票);凡未安装使用税控计价器的,一律使用《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

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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