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核定省中医研究院新建病房床位临时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黑龙江省中医研究院:
你院《关于我院新建病房床位收费的请示》(黑中研院[2002]50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规范调整医疗服务和标准的通知》(黑价联字[1998]17号)精神,经研究,同意你院新建病房床位收费标准参照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部分医院医疗项目价格的通知》(黑价联字[2002]20号)中“床位价格”“特需病房”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此规定自二00二年十二月二日起执行,执行日期截止到黑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整顿规范政策出台。
附: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部分医院医疗项目价格的通知》(黑价联字[2002]20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