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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文化局处理人民陈情案件作业规定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高雄市政府文化局高市文秘字第0930004699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4点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九十三年第十四次局务会议通过

一、高雄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简称本局)为加强为民服务,有效处理人民陈情案件,特依据「行政院暨所属各机关处理人民陈情案件要点」及市府相关规定订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人民陈情案件,系指人民对于行政兴革之建议、行政法令之查询、行政违失之举发或行政上权益之维护,以书面或言词向本局提出之具体陈情。

三、人民陈情得以书面或言词为之;书面包括电子邮件及传真等在内。

前项书面应载明具体陈诉事项、姓名及联络方式。

第二项所称联络方式包括电话、住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等。

四、人民陈情以书面或言词为之者,得依本局各类陈情案件处理流程办理

(流程如附件一)。

五、陈情之民众若以电话或亲自向本局联系,并告知案由、姓名、连络电话及通讯地址,视其情节,由各业务主管接待受理申诉。

陈情时请陈情人携带身份证明文件及陈情事项有关文件,以口头述明经过情形,主张意见及所据理由,由本局派员纪录之(表格如附件二)。

六、发现民众对本局处理业务不满时,亦得由承办人适时主动邀约民众听取申诉,当面双向沟通解决问题,化解民怨。

七、陈情事情案情简单者当场处理结案,案情复杂者决定原则后交由承办人尽速查明依法处理之方案,签陈局长核定,案情涉及法令疑义须报请核释者,俟报经上级主管机关核释后遵照办理。

八、处理案件过程,对于民众误解事项,应详予婉释澄清,使其信服。

如发现系本局人员执行偏差者,应即督导纠正本局承办人员作业疏误,有违规者,应予议处。涉有刑事责任者,应移送司法机关侦办。

九、因法规不合时宜或现行作业欠妥者,应即检讨改善,以加强为民服务。

十、民众陈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处理,但必要时得予疏导。

1.民众陈情案件无具体之内容或未具真实姓名或住址者。

2.同一案件经予适当处理并已作明确答复仍一再申诉者。

3.以暴力胁迫或以非法申诉者。

十一、陈情案件均予编号、列管、追踪,并按月统计陈局长核阅。陈情案件处理结案后,应将结果通知陈情人。

人民陈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有关人员应予以保密。

十二、本作业规定若不合时宜,得随时修正之。

十三、对于处理绩效优良者,得以项目签陈奖励;对于违反本规定者,按情节轻重,分别依有关规定项目予以惩处。

十四、本作业规定奉核定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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