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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开展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学校: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195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组织方式
  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由北京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教委、市纠风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新闻出版局联合部署,具体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实施;各区县由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新闻出版等部门统一安排,具体工作由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落实。
  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有关部门负责对中央和市属院校、市教委、东城区教委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实施检查;区县发展改革委和各有关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区县教委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实施检查。
  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市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区县检查工作进行监导。

  二、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检查工作按三个阶段进行,从10月8日开始至12月17日结束。
  (一)10月8日至10月15日为自查自报阶段。
  区县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组织落实自查工作,自查率要求达到100%。
  各高校10月15日前将《教育收费情况自查自报表》(见《通知》附件一)和自查情况说明报市物价检查所收费检查处。
  (二)10月18日至11月26日为重点检查阶段。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自查自报的基础上开展检查工作。10月30日前将中小学、中等职业教育专项检查统计表(见《通知》附件二)报市物价检查所收费检查处。
  (三)11月29日至12月17日为处理阶段。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帮助和敦促被检查单位整改建制,完善管理。

  三、检查重点
  (一)2003年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中未涉及到的学校和单位。
  (二)中等职业教育收费情况。
  (三)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情况。
  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对检查中的重点问题、典型案例认真分析研究,提出标本兼治的政策建议,写出针对性强、有一定深度的总结报告并于12月24日前上报市发展改革委物价检查所。
  联系人:庄瑞源
  电话:62057173
  传真:62366977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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