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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全国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

1999年,我国各级卫生部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继续深化卫生改革,进一步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与水平,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全国卫生机构、床位、人员,医院工作、居民病伤死亡原因基本情况如下:
  一、卫生机构、床位、人员
  1999年,全国卫生机构比上年有所减少,医院床位略有增长,卫生人员增长速度继续减慢。
  (一)卫生机构
  1999年全国各类卫生机构总数31.10万个(含诊所、卫生保健所、医务室),比上年减少3101个(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诊所减少)。医院16678个(其中:县及县以上医院15413个),比上年增加210个;卫生院5.03万个(其中:城市街道卫生院563个,农村乡镇卫生院4.97万个),比上年减少 356个;门诊部4541个,比上年增加613个;诊所、卫生保健所、医务室22.20万个(占机构总数的71.4%),减少3374个;疗养院485个,减少18个;妇幼保健机构2630个,减少94个(主要由于部分妇幼保健所、站改为妇幼保健院计入医院);专科防治所、站1877个,减少12个;卫生防疫机构4032个,增加5个。
  1999年全国有医学科研机构421个,减少2个。卫生系统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2项、科技进步奖17项;获得卫生部科技成果一等奖5项、二等奖29项、三等奖103项。
  1999年全国高等医药院校118 个,在校生32.92万人,毕业生6.15万人。中等医药学校525个,在校生53.42万人,毕业生13.78万人。
  (二)医院、卫生院床位
  1999年,全国床位总数达315.91万张,比上年增加1.60万张,增长率为0.5%。床位数中,医院床位218.87万张,占69%;卫生院床位73.99万张,占23%。医院床位比上年增加1.88万张,卫生院床位减少3924张。医院床位数减少的地区有:天津、山西、辽宁、吉林、安徽、江西、海南、西藏和宁夏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院床位数减少的地区多达18个,即华北4省市(北京除外)、东北3省、华东4省(上海、江西、山东除外)、中南4省(广东、广西除外)、重庆、四川和青海。平均每千人口医院、卫生院床位数2.39张。
  (三)卫生人员
  1999年全国卫生人员总数达557.00万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445.87万人,占80.0%;管理人员43.50万人,占7.8%;工勤人员52.63万人,占9.4%。与上年比较,全国卫生人员增加3.44万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增加3.49万人,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略有减少。1999年全国医生204.47万人,比上年增加4.52万人;护师、士124.48万人,增加2.60万人。由此可见,1999年医务人员在增加,其他卫生人员在减少。
  1999年各地区卫生人员有增有减。减少的11个地区是:北京、天津、辽宁、黑龙江、上海、安徽、海南、重庆、西藏、宁夏和新疆,其他地区则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卫生技术人员的增减与总人员的增减基本一致。医生减少的只有天津、江苏和宁夏3个省(市、区);天津、辽宁、浙江、海南、西藏5个省(市、区)的护士数略有减少。
  平均每千人口医生数1.67人、护师(士)数1.02人。
  (四)农村三级医疗卫生网发展情况
  1999年全国有县医院2040所,平均每所医院有床位172张、医生72人、护师(士)72人;县妇幼保健所(站)1438所,平均每所卫生技术人员28人;县卫生防疫站1688所,平均每站卫生技术人员41人。与上年比较,县妇幼保健所(站)减少69所、县卫生防疫站减少8所,减少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区划变更,部分县改为县级市;三类机构的床位、人员配备有所增加。
  1999年,全国有乡(镇)卫生院4.97万个,床位数73.40万张、人员数116.02万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占88%)。与上年比较,机构减少377个,床位减少3661张,人员增加2.05万人。
  1999年,全国设置医疗点的村数65.48万个,占行政村总数的8909%。与上年比较,行政村数减少4千余个,但由于设置医疗点的村数只减少800个,所以设置医疗点村数占行政村数的比重增加了0.4个百分点。全国村设置的医疗点71.47万个,比上年减少1.21万个,其中:村或群众集体办减少1.10万个,个体办减少0.59万个,乡卫生院在村设点增加0.50万个。全国乡村医生和卫生员相应减少,由1998年的132.76万人减少到1999年的132.49万人,减少2696人(主要是卫生员)。二、医院、卫生院工作
  1999年,全国医院、卫生院总诊疗人次数略有减少,入院人数有所增加,各级医院、卫生院病床使用率继续下降,出院者平均住院日缩短。各级医院医疗费用的增长幅度较1998年有所上升。(一)诊疗人次数
  1999年,全国医院、卫生院总诊疗人次数为20.82亿次,其中:门、急诊人次数为19.48亿次。
  县及县以上医院、其他医院及卫生院诊疗人次数:县及县以上医院总诊疗人次数11.88亿次,其中:门、急诊人次数11.12亿次;其他医院总诊疗人次数0.43亿数次,其中:门、急诊人次数0.39亿次;卫生院总诊疗人次数8.51亿次,其中:门、急诊人次数7.97亿次。
  县及县以上综合医院门诊诊次主要科别构成为:内科诊疗人次占门诊诊次的30.52%;外科占12.23%;妇产科占8.21%;儿科占6.89%;中医科占8.54%。其中卫生部门综合医院:内科诊疗人次占门诊诊次的27.34%;外科占11.82%;妇产科9.74%;儿科占7.91%;中医科占8.54%。
  县及县以上医院总诊疗人次数占全国医院、卫生院的57.06%;其他医院总诊疗人次数占2.07%;卫生院总诊疗人次数占40.87%。
  全国医院、卫生院提供的平均每一居民全年总诊疗次数约为1.7次,其中:门、急诊次数约为1.6次。(二)入院人数
  全国医院、卫生院入院人数约为5073万人,每百总诊疗人次的入院人数为2.4人,每百门、急诊人次的入院人数为2.6人。
  县及县以上医院、其他医院及卫生院入院人数:县及县以上医院入院人数3342万人,每百总诊疗人次的入院人数2.8人,每百门、 急诊人次的入院人数3.0人。分卫生部门、工业及其他部门、集体所有制、私人开业及其他四类县及县以上医院的入院人数:卫生部门医院入院人数2676万人, 每百总诊疗人次的入院人数3.3人,每百门、急诊人次的入院人数3.4人;工业及其他部门医院入院人数622万人,每百总诊疗人次的入院人数1.8人,每百门、急诊人次的入院人数2.1人;集体所有制医院入院人数39万人; 私人开业及其他医院入院人数5万人。
  其他医院入院人数37万人,每百总诊疗人次的入院人数0.9人,每百门、 急诊人次的入院人数0.9人。卫生院入院人数1694万人,每百总诊疗人次的入院人数2.0人, 每百门、急诊人次的入院人数2.1人。县及县以上医院入院人数占全国医院、卫生院的65.88%; 其他医院入院人数占全国的0.73%;卫生院入院人数占全国的33.39%。
  全国医院、卫生院提供的平均每万人口入院人数约为414.2人。

  二、病床使用
  全国县及县以上医院病床使用率59.8%;其他医院49.7%;卫生院32.7%。县及县以上医院中:卫生部门医院病床使用率63.1%; 工业及其他部门医院51.4%;集体所有制医院50.6%;私人开业及其他医院53.7%。病床使用率较高的卫生部门医院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所属综合医院,其中:卫生部属医院92.9%;省、自治区、直辖市属医院82.6%;医学院校附属医院83.9%;肿瘤医院80.5%。
  卫生部门其他各类医院(包括县综合医院)病床使用率均在75%以下。(四)平均住院日
  全国县及县以上医院出院者平均住院日为12.6天;;其他医院为16.5天;卫生院为4.6天。县及县以上医院中:卫生部门医院出院者平均住院日为12.1天;工业及其他部门医院为14.8天;集体所有制医院为14.3天; 私人开业及其他医院为12.6天。(五)医疗费用
  1999年,县及县以上卫生部门综合医院平均每一门、急诊人次医疗费用79.0元,其中药费占59.9%;平均每一出院病人住院医疗费用2,891.1元, 其中药费占47.2%,检查治疗费(含手术费,下同)占29.7%。
  分类县及县以上卫生部门综合医院医疗费用情况:
  卫生部属医院平均每一门、急诊人次医疗费用163.6元,其中药费占60.6%;平均每一出院病人住院医疗费用7,961.4元,其中药费占44.6%, 检查治疗费占26.7%。
  省、自治区、直辖市属医院平均每一门、急诊人次医疗费用122.7元, 其中药费占63.9%;平均每一出院病人住院医疗费用6,024.8元,其中药费占47.6%,检查治疗费占30.8%。
  直辖市区、省辖市、地区(州、盟)属医院平均每一门、急诊人次医疗费用83.3元,其中药费占61.0%;平均每一出院病人住院医疗费用3,532.2元,其中药费占47.0%,检查治疗费占30.5%。
  省辖市区、地辖市属医院平均每一门、急诊人次医疗费用66.6元,其中药费占58.0%;平均每一出院病人住院医疗费用2,203.0元,其中药费占47.3%,检查治疗费占29.2%。
  县(旗)属医院平均每一门、急诊人次医疗费用49.0元,其中药费占54.5%;平均每一出院病人住院医疗费用1,508.7元,其中药费占48.0%, 检查治疗费占28.7%。

  三、居民病伤死亡原因
  1999年,居民病伤死亡原因年报资料统计范围包括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6个市和85个县(县级市)。统计结果显示:城市、农村地区居民死亡率与上年相比均略有下降。城市地区前3位死因顺位与去年相同;农村地区则有所变化,恶性肿瘤上升为第2位死亡原因。
  (一)居民死亡率5.39‰。大城市居民死亡率为6.21‰,其中:男性为6.69‰,女性为5.72‰。中、小城市居民死亡率为4.70‰,其中:男性为5.15‰,女性为4.22‰。
  农村地区居民死亡率为6.06‰,其中:男性为6.60‰,女性为5.51‰。一类农村地区居民死亡率为6.36‰, 其中:男性为6.93‰,女性为5.78‰。二类农村地区居民死亡率为5.99‰,其中:男性为6.49‰,女性为5.43‰。三类农村地区居民死亡率为5.79‰,其中:男性为6.32‰,女性为5.22‰。
  (二)死亡年龄结构
  1999年城市地区死亡者中,死于5岁以下者占1.25%,5-19岁之间占0.92%,20-64岁之间占28.68%,65岁及以上占69.15%。
  农村地区死亡者中,死于5岁以下者占3.92%,5-19岁之间占1.91%,20-64岁之间占33.42%,65岁及以上占60.75%。
  (三)死因顺位
  1999年,城市地区前十位死因顺位为:1.恶性肿瘤140.47/10万;2.脑血管病127.18/10万;3.心脏病 98.92/10万;4.呼吸系病81.68/10万;5.损伤和中毒36.95/10万;6.消化系病17.86/10万;7.内分泌、营养和代谢及免疫疾病16.87/10万;8.泌尿、生殖系病8.87/10万;9.精神病6.67/10万;10.神经病5.28/10万;前十位死因合计占死亡总数的91.96%。
  农村地区前十位死因顺位为:1.呼吸系病133.69/10万;2.恶性肿瘤111.62/10万;3. 脑血管病111.57/10万;4.心脏病74.99/10万;5.损伤和中毒66.90/10万;6.消化系病24.15/10万;7.泌尿、生殖系病9.24/10万;8.*新生儿病810.18/10万;9. 肺结核7.88/10万;10.内分泌、营养和代谢及免疫疾病6.40/10万;前十位死因合计占死亡总数的91.41%。
  (四)恶性肿瘤死亡率
  1999年,城市地区恶性肿瘤死亡率为140.47/10万,其中:男性为169.58/10万,女性为110.05/10。大城市恶性肿瘤死亡率为148.90/10万,其中:男性为178.98/10万,女性为117.69/10万。中、小城市恶性肿瘤死亡率为110.70/10万,其中:男性为136.91/10万,女性为82.61/10万。
  农村地区恶性肿瘤死亡率为111.57/10万,其中:男性为137.60/10万,女性为84.27/10万。一类农村地区恶性肿瘤死亡率为137.07/10万,其中:男性为172.87/10万,女性为100.85/10万。二类农村地区恶性肿瘤死亡率为102.41/10万,其中:男性为122.73/10万,女性为77.49/10万。三类农村地区恶性肿瘤死亡率为105.84/10万,其中:男性为131.27/10万,女性为78.34/10万。
  以出生活产数为分母
二ΟΟΟ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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