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四日台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31272830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1条;并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台北市政府卫生局组织规程第九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各区健康服务中心(简称健康服务中心)隶属于台北市政府卫生局,办理各该行政区有关健康保健事项。
第3条 健康服务中心置主任,综理中心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第4条 健康服务中心设下列各组,分掌各有关事项:
一个案管理组:掌理家户健康管理、弱势族群服务、优生保健、中老年防治、及其它个案管理等事项。
二健康促进组:掌理学校卫生、妇幼卫生、癌症防治、生命统计、社区健康营造、急救技能训练、卫生教育宣导及研考、文书管理、庶务、出纳等事项。
第5条 健康服务中心置秘书、组长、护理长、护理师、技士、组员、管理师、护士、办事员、书记。
第6条 健康服务中心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7条 健康服务中心设人事机构,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8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或级别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9条 主任出缺,继任人选未任命前,由台北市政府卫生局转陈台北市政府派员代理。
主任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职务代理顺序如下:
一秘书。
二组长。
第10条 各区健康服务中心分层负责明细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各区健康服务中心订定,报请台北市政府卫生局核定;丙表由各区健康服务中心定之,报请台北市政府卫生局备查。
第11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