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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邀请美籍歌手潘玮柏到上海演出的批复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你局沪文广影视[2006]482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上海东亚演出有限公司与北京巨龙文化公司联合邀请美籍歌手潘玮柏,于2006年9月30日到上海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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