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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关于北京市企业离休人员实施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老干部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人事)处:
  根据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机关津贴、补贴、奖金, 规范公务员收入的通知》(京办发[2004]21号)和市政府关于公务员实施工资收入规范管理时,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离休人员可以参照执行的精神,报经市政府批准,现对我市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内,市、区县属单位离休人员实施生活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活补贴的人员范围和实施时间
  我市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内,市、区县属单位中2004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经批准办理离体手续的离休人员,从2004年7月1日起,参照我市清理整顿机关津贴,补贴.奖金,规范公务员收入的办法,规范原有津贴、补贴、奖金项日,实行统一的生活补贴办法。
  二、生活补贴标准及原津贴、补贴、奖金纳入生活补贴标准的项目和数额
  (一)补贴标准:离休人员离休前享受副部级待遇的,每月生活补贴标准为2550元;享受正局级待遇的,每月生活补贴标准2300元;享受副局级待遇的,每月生活补贴标准2050元;享受正处级待遇的,每月生活补贴标准1800元;享受副处级待遇的,每月生活补贴标准1 550元;享受正科级待遇的每月生活补贴标准1300元;享受副科级待遇的,每月生活补贴标准1050元;享受科办员待遇的,每月生活补贴标准850元;享受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每月生活补贴标准2100元;享受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每月生活补贴标准1800元;享受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每月生活补贴标准1300元;享受初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每月生活补贴标准850元。离休人员实行生活补贴,身份有交叉时不重复计算,标准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办法。
  (二)规范原有津贴、补贴、奖金,统一纳入生活补贴标准:离休人员实行生活补贴后,原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津贴、补贴、奖金和单位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的部分津贴、补贴、奖金从2004年7月1日起统一规范纳入生活补贴标准,不再另行发放(规范纳入生活补贴标准的津贴、补贴、奖金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
  三、实施办法
  (一)为使离休人员实施生活补贴工作平稳进行,附件所列原由统筹基金支付的价格补贴、生活补贴、按统一标准支付给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按照事业单位办法办理离休手续的离休人员的奖金(50元),在规范纳入生活补贴标准后,由统筹基金继续支付,资金渠道不再改变。上述项目标准与生活补贴标准形成的差额部分,根据离休人员所在单位隶属关系,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由市、区县财政予以专项补贴,并分别委托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发放。
  (二)离休人员所在单位将离休人员变动情况逐月报送所在区县社会保险基金中心,经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中心汇总后,按离休人员所在单位隶属关系分别报市、区县劳动保障局。由市、区县劳动保障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
  (三)未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市、区县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实施生活补贴办法所增加的资金由单位负责,不得拖欠。
  (四)自2004年7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期间去世的离休干部,增加的生活补贴补发至其死亡当月。
  四、自2004年7月1日起,离休人员分别执行市、区县统一的节日补助标准。节日补助所需经费,根据离休人员所在单位隶属关系,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由市、区县财政予以专项补贴。
  五、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劳动保障局协商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老干部局做出解释。
二○○五年二月七日
附件:离休人员原津贴、补贴、奖金纳入生活补贴项目标准表
  一、原统筹基金支付的津贴、补贴、奖金中纳入生活补贴标准的项目及标准:
  (一)根据京财预[1988】504号文件发放的副食补贴10元(回民12元);
  (二)根据京财预【1992】206号文件发放的粮食补贴5元;
  (三)根据京财预【1992】1467号文件发放的燃料补贴5元;
  (四)根据京财预【1992】2220号文件发放的肉蛋菜补贴12元;
  (五)根据京财预【1992】578号文件发放的粮油补贴10元;
  (六)1991年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或按照京劳险发[1992]628号)发给离休人员的30元生活补贴:
  (七)根据北京市第五次老干部座谈会精神,发给离休人员的30元生活补贴;
  (八)根据北京市第七次老干部座谈会精神,发给离休人员的30元生活补贴;
  (九)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根据京国工改[1994】10号文件精神,发给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办理离休手续的人员的奖金(统筹支付标准50元)。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单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奖金中纳入生活补贴的项目及标准
  (一)根据京财行[1994]2635号文件发给离休人员的书报费: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知副处级以上干部,每人每月27元,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一般干部,每人每月25元;洗理费:每人每月20元,女同志另加6元卫生费。
  (二)根据京财行[2002]378号文件发给离休人员的防暑降温费(6月份至9月份)240元。
  (三)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根据京国工改[1994]10号文件精神,发给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办理离休手续的人员的奖金超统筹支付标准(5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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