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部药典会、药审办:
近接药典会来函提出中药新药质量标准中“处方”和“制法”不宜全部公开发布的意见,认为:由于中医药的特殊性,如果新药“处方”和“制法”全部公开,可能会出现互相模仿,处方大同小异等现象,造成新药研制工作的低水平重复,影响临床确切用药,也势必对中药新药的发展和审批管理工作不利。而且质量标准中这两项内容对检验结果影响不大。
鉴此,我局同意药典会意见,在颁布中药新药质量标准(包括试行和转正标准)时,对其“处方”和“制法”可根据具体情况,有些品种采取部分公开的格式。但对研制、生产单位及其所在地卫生厅(局)、药检所须发送质量标准的全部内容。
卫生部药政管理局
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