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截至2004年底,本市共有出租汽车企业277家,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1157家,营运车辆6.66万辆,从业人员近9万人;全行业年完成客运量近6亿人次,占全市公共客运交通总量的13%,基本形成了以公司化为主体、个体为辅的经营模式。出租汽车行业运营情况总体稳定,对方便市民出行,推动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多年以来,本市对出租汽车行业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整顿,纠正了企业“变相卖车”、经营管理混乱等问题,但在行业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有:一是出租汽车定位不准,总量偏大,空驶率偏高,分布不均衡,价格偏低且不统一;二是行业管理法规不健全,监管不到位;三是企业经营管理上存在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侵犯驾驶员合法劳动权益现象;四是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偏低、运营服务质量不高;五是非法运营车辆冲击运营市场。
为正确处理本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合理调整企业、驾驶员和乘客相互关系,加强政府监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全面提高行业服务水平,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以下简称国办发81号)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 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按照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为目标,科学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出租汽车定位;通过实施特许经营,健全出租汽车总量调控、租价调整机制和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完善行业管理法规和规范标准,建立市场监管体系,实现出租汽车行业规范化管理;坚持公司制为主、个体为辅的行业发展方向,继续推进出租汽车企业兼并重组,实现出租汽车企业规模化经营;规范企业行为,调整企业与驾驶员利益分配关系,切实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提高和谐服务水平;规范运营市场秩序,加大非法运营车辆整治力度,提供良好运营环境。
(二)工作目标。实行特许经营,建立信用考核评价体系和市场准入、退出机制;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规范车辆安全保证金和社会保险管理,指导确定承包金标准;建立租价调整和油价租价联动机制,基本统一出租汽车租价;按照“安全、服务、环保、节能”要求,更新出租汽车5.8万辆;开展迎奥运素质工程建设,改善出租汽车车容车貌,规范驾驶员仪容仪表,明显提高运营服务质量,完成出租汽车卫星定位系统调度系统建设,提高里程利用率;整治非法运营车辆,净化市场运营环境。
二、重点任务和工作措施
(一)明确出租汽车定位,建立出租汽车总量调控机制。出租汽车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组成部分,是满足具有一定支付能力群体日常出行需求和一般群众特殊出行需求以及为重大国务活动和外事活动提供运输服务保障的重要交通工具。
根据国办发81号文件、建设部及本市有关文件要求,市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抓紧制定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十一五”发展规划。该规划应以里程利用率和运营环境等作为确定本市出租汽车总量的主要参数。在出租汽车平均有效里程利用率高于70%时,实施增加总量政策;平均有效里程利用率为50%至70%时,实施维持总量政策;平均有效里程利用率低于50%时,实施削减总量政策。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本市出租汽车总量评价标准及调控办法,对执行行业发展规划和总量规模运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需要增加和削减出租汽车总量时,由市运输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特许经营,实现进退有序。依据《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具体实施和监管办法由市运输管理部门制定。对出租汽车车辆指标实行无偿、有期配置。特许经营期限为8年,经营期满可以申请延续,但不得转让。
在本意见实施前,对已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的,由市运输管理部门采取认定方式实施特许经营。在本意见实施后,需要新增出租汽车的,以规范经营、安全运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通过招投标配置。
出租汽车特许经营者与市运输管理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按协议确定的车辆数量、期限和服务承诺开展经营活动。市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汽车特许经营者履行协议情况的监管考核,并定期公示考核结果。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责令整改并暂停办理日常运营手续;对整改不合格、情节严重的,收回部分或全部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指标。
(三)鼓励规模经营,规范兼并重组。坚持完善以公司制为主体的经营模式。鼓励企业重组兼并,实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规模效益,增强抗御市场经营风险的能力。兼并重组企业须符合本市出租汽车特许经营经济技术条件,信用考核良好,有能力妥善安置被兼并重组方的驾驶员。兼并重组需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办理经营许可或特许经营手续后,履行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营运车辆过户、治安管理等手续。兼并重组各方应妥善安置被兼并重组企业的驾驶员,处理好劳动关系和经济关系。兼并重组后的企业,依法承担原企业合同的权利义务,与驾驶员变更劳动合同。凡因侵犯驾驶员合法权益造成不稳定的,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在兼并重组过程中,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不得有偿转让。对在兼并重组中发生有偿转让和倒买倒卖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的,依法取消其出租汽车特许经营资格。
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在本人从事运营的同时,可聘请1名驾驶员辅助运营。本人不符合出租汽车驾驶员条件或不能直接从事出租汽车运营的,必须办理歇业手续。对在本意见实施前经批准重组兼并的企业,在重组兼并中发生的原运营指标费用,其未摊销部分可以作为无形资产继续按规定进行摊销,但不得增值。摊销期限最长为16年。
在本意见实施后,期间发生兼并重组转让的,不允许进行车辆指标有价转让,对本意见实施前发生的转让费用未摊销部分不得溢价转让。
(四)指导确定承包金标准,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市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办发81号文件要求,会同市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制定本市出租汽车承包金指导意见,并指导行业协会提出承包金标准,承包金标准原则上每年公布一次。
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驾驶员负有管理责任,应按照劳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运输管理部门重新修订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根据本市有关规定依法为驾驶员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依法计提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福利费等费用,并将有关费用缴纳、支出情况等向驾驶员公开。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五)改革保证金制度,禁止转嫁经营风险。依据国办发81号文件规定,市运输管理部门应严格查处出租汽车企业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的行为,加强对行业自律组织设定的车辆安全保证金行为的监管。车辆安全保证金作为运营车辆发生损毁、丢失等安全事故超出保险赔付范围的专项保证费用,由行业自律组织、企业和驾驶员协商确定。行业自律组织必须规范车辆安全保证金的支取范围和支付程序,专款专用。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安全保证金余额连同银行利息一并还给驾驶员。如企业与驾驶员发生争议,由行业自律组织协调解决。
(六)加强价格管理,建立油价租价联动机制。市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根据市场供求、出租汽车企业与驾驶员成本收入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实施出租汽车租价调整方案,对出租汽车的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等适时进行调整。针对出租汽车行业因燃油价格上涨等因素增加运营成本等情况,在核定运营成本费用的基础上,采取由企业、驾驶员和乘客合理分担的办法逐步消化,建立油价租价联动调整机制。
(七)开展迎奥运素质工程建设,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市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出租汽车行业迎奥运素质工程建设方案,将用三年左右时间,通过加强培训、强化考核等措施,加强安全服务监管和行业文明建设,力争到2007年底使全市出租汽车行业在车容车貌、仪容仪表、安全运营、服务质量、文明水平和企业管理等方面达到全国同行业一流水平,为奥运会提供优质服务。
(八)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研究制定本市出租汽车IC卡使用管理办法,推广使用市政交通一卡通,规范计价器IC卡的使用和管理,统一采集和处理IC卡数据。企业和驾驶员必须正确使用IC卡,规范驾驶员劳动工作时间,提高运营数据采集的准确性。
市交通、发展改革、运输管理、公安等部门制定本市出租汽车卫星定位系统调度中心建设方案,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运营商,统一调度平台、技术标准和特服号,建设集调度、安防、信息采集和传递、行业和企业管理“四位一体”的出租汽车卫星定位系统调度中心,满足3万辆以上出租汽车入网容量和乘客出行电话叫车需求,逐步实现运营数据实时传输和分析,及时准确掌握行业动态,提高本市出租汽车运营组织能力和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地满足运力不均衡地区用车需求和减少空驶率。
(九)加强政府监管,发挥行业协会和企业工会作用。本市各级交通、劳动保障、发展改革、工商、税务、财政、公安、运输管理、交通执法、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政策的研究,修订完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法规和各项标准规范,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资质、运营服务、安全生产、劳动权益保障等方面的监管,加大对非法客运的打击力度,积极推进行业文明建设,维护行业稳定。
市公安、交通、运输管理、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要按照疏堵结合、区域管理、联合执法的原则,研究制定进一步整治本市非法客运的工作方案。各区县政府,本市各级公安、城管综合执法、运输管理、交通执法等部门要继续加大对非法客运的联合整治力度,重点对五环路以内特别是“四站一场”、长途客运站、各旅游景点以及公交、地铁沿线等重点地区非法客运行为进行整治,维护中心城区客运市场秩序。
市运输管理部门要通过调整公交线网、改善公交地铁衔接、推广出租车运营调度系统等措施,满足运力不均衡地区群众的出行需求。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企业工会建设。修改完善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章程,调整会员结构,吸收出租汽车驾驶员代表进入协会。充分发挥工会在协调企业与驾驶员关系等方面的作用,切实维护驾驶员合法权益。
三、落实责任,加强管理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管理议事协调制度,建立以监管出租汽车企业为重点的政府监管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并组织实施。市运输管理部门重点是制定行业规范标准和监管办法,参与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市运输管理、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公安、交通执法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企业进行监管,重点监管考核企业经营资质、运营服务、安全生产、驾驶员权益保障和行业稳定、行业文明建设等并实行量化考核。市运输管理部门和交通执法部门重点对驾驶员的仪容仪表、车容车貌、运营服务、运营安全、行业稳定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与企业挂钩,根据考核结果对优秀企业进行表彰,对不合格企业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暂停办理运营手续,直至取消其经营权。考核结果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会同市劳动保障、财政、发展改革、市政、公安、工商、地税、审计、质监、环保、城管综合执法、交通综合执法、法制、信访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落实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努力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提供优质交通服务。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