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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随附单”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各区县商务局:
  现将《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随附单”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十三日
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随附单”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办理备案登记表的程序和方法   (一) 备案登记工作公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县商务局要将申报程序、材料要求、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经办人(或代办人)、负责人等情况在网上和办公地点公示,通过多种方式使酒类经营者了解受理时间、地点、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和咨询电话。工作量大的区县,建议:先批发,后零售或分片分时办理,避免集中办理排队等候时间长的问题。
  (二) 领取登记表。《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可由酒类经营企业从商务部、市商务局网站下载。区县商务局在办理地点应提供符合商务部要求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三) 填写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四) 提交。酒类流通经营者应将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登记表》(一式两份)和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提交登记备案工作人员。
  (五) 审核登记。备案工作人员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材料后,及时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登记手续,并将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后的《登记表》发还给酒类经营者一份,另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各单位不得为无酒类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和不符合规定的酒类商品经销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未通过备案登记审核的,也要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酒类经营者,并说明原因。
  (六) 建档和信息报送。备案机关要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并于每双月10日前按业态分类向市商务局报送备案登记信息表(附表样,可从市商务局网上下载),也可向社会公布。
  (七) 变更。登记表上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备案机关收到经营者提交的变更书面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登记表》自酒类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区县商务局停止为其发放酒类流通随附单(并将未使用的随附单收回)。各区县商务局应每月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一次酒类流通企业变更、注销或吊销情况。
  (八) 收费。备案登记暂不收费,待与市发改委协调后再作具体规定。
  (九) 备案登记专用章的使用。备案登记专用章应严格管理,只用于备案登记或证明备案登记情况,不得用于其他事项。
  (十) 备案登记编号。按照商务部规定,备案登记编号共12位阿拉伯数字,其中第1~6位为地区代码。第7位为经营类型代码,1-批发(含批零兼营),2-零售,3-餐饮,4-酒吧等娱乐场所,5-其他。第8~12位为备案登记顺序号,顺序号不足5位的前面填零补足。如:北京市的地区编号为11,东城区某饭店第20个申报备案编号为“110001300020”。
  我市各区县地区代码:
  东城区:110001、西城区:110002、崇文区:110003、
  宣武区:110004、朝阳区:110005、海淀区:110006
  丰台区:110007、石景山区:110008、门头沟区:110009
  房山区:110010、通州区:110011、顺义区:110012、
  大兴区:110013、昌平区:110014、平谷区:110015、
  怀柔区:110016、密云县:110017、延庆县:110018。
附:“随附单”的管理
  (一) 随附单的印制。根据商务部《关于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通知》要求,酒类“随附单”实行全国统一格式,各地区省级商务部门监制。近期,我们正在请示商务部,拟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印制厂家和销售价格,在未确定之前先采用经商务部认定并推荐的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印制的“随附单”凭证作为过渡。待招投标确定印制厂家后,过渡期使用的东港公司印制的“随附单”同时废止。
  (二) “随附单”的发行。酒类流通“随附单”每箱40本,每本50套(一式三联),企业暂定价每本7.8元。厂家负责将所需“随附单”凭证周转库存送至各区县商务局,由区县商务局代销,厂家按区县商务局要求为酒类经营企业开具购买“随附单”发票,并收回销售货款。销售“随附单”时,要审核购买单位备案登记证,登记企业备案登记号,登记“随附单”购买数量及起始号码。由于东港印刷厂只能开具机打的发票,不能在用户购买“随附单”的同时开出收款发票,可采取预约订货的办法,由区县商务局提前将用户所需“随附单”数量、客户名称通知厂家,厂家按要求在7天内将“随附单”凭证及发票送达指定地点。酒类经营者从厂家直接购买“随附单”凭证时,由区县商务局书面通知厂家,厂家审核酒类经营者证件后方可销售,并对购买企业名称,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编号,“随附单”凭证数量及编号进行登记、存档,报酒类经营者所在区县商务局。
  (三) “随附单”的使用范围。《随附单》制度在除啤酒以外其他酒类商品上先行实施。
  (四) 免用“随附单”的审批。按照25号令规定,各区县商务局要严格审核免用“随附单”的申请。区县商务局审核同意后由市商务局汇总报商务部确认后方可免用“随附单”。
  (五) “随附单”的使用。“随附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售货单位留存,第三联随货同行,由收货单位留存备查。酒类经营供货商应主动开具随附单,要单随货走,一次一单;酒类经营收货方应主动向供货商索取“随附单”,要一货一单,单货相符。批发、零售经营者要妥善保管“随附单”,建立台帐,严格管理,并不得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随附单”。凡不执行“随附单”制度相关要求的经营者,各商务局可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 条规定予以处罚。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备案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等复印件。
  (六) “随附单”的填写。“随附单”内品名、规格栏内只能填写酒类商品,不得与其他商品混合填写;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栏内应如实填写(进口酒类填写灌装日期),售货单位盖章后方有效。
  (七) “随附单”的编号。“随附单”编号共12位,前两位为地区编号,北京为11,后10位为流水号,全市统一编号。各区县商务局和东港印刷厂要对“随附单”销售按酒类经营类型做好编号登记和存档工作,实现酒类商品流通的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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