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查补车船使用税有关事项问题的通知
一、检查车船使用税的人员,要在被查补车船的《记录卡》的检查记录栏内注明查补理由,并加盖检查人员名章。
二、被查补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有《记录卡》的,应携带《记录卡》和完税凭证回其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办理纳税记录;没有《记录卡》的,应持查补的完税凭证回其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办理《记录卡》及登记纳税记录。
三、检查单位对所查补税款的完税凭证必须加盖征收机关和检查人员印章。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电话咨询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电话咨询
相关法律法规
»
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规定
»
关于充分发挥标准化在企业挖潜、革新、改造工作中作用的通知
»
卫生部关于实施《药品检验所工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重庆市加强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投资管理规定
»
林业部关于重新明确林产品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
»
关于加强对赴黄热病和疟疾疫区出国人员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的通知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