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证上字第0930032147号公告订定发全文6条;并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第1条 本作业办法依本公司审查有价证券上市作业程序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证券承销商辅导公开发行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于与辅导公司签订「辅导股票上市契约」时,应于当日将「受辅导公司基本数据」(附件)以网际网络联机方式向本公司申报,数据异动时亦应于事实发生当日更新基本资料表中之相关资料,至登录为兴柜股票为止。
第3条 证券承销商与受辅导公司暂停或终止辅导契约时,应于当日将暂停或终止辅导之原因,以因特网联机方式更新基本数据表中之相关数据。
第4条 证券承销商如发现受辅导公司之财务业务有重大异常情事者,应即将该重大异常情事及其对该公司财务业务之影响以因特网联机方式更新基本资料表中之相关资料,直到改善为止。
第5条 证券承销商应确实执行本作业办法并按时申报,相关数据如有错误、遗漏或虚伪不实者,均由该证券承销商负责;如经本公司发现有上开缺失情事时,应洽请证券承销商立即改善,另视个案实际情况,以书面通知改善,并依本公司「就证券承销商评估报告或相关资料缺失处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6条 本作业办法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公告实施,修正时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