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分局:
现将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26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的"应税所得率表",结合珠海的实际情况,拟定本地区的"应税所得率表"(见附表),本表只适用于内资企业。
二、按照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每年度终了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一月一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5〕266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5〕64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统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的定额征收或定率征收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取消以营业(经营)收入带征的征收方式。
二、全省统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执行。同一地区、同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应由所在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的幅度内共同确定。
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申报表的格式,分别按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下发的格式执行。
四、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协商上述事宜,在2005年12月31日前以联合发文形式向纳税人公告,并分别报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备案。日后需要变更的相关事项,需由两局共同协商决定及重新公告和备案。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地可向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