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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坚决制止公安干警刑讯逼供的决定

我们党和政府历来主张办理案件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毛泽东同志早在1940年就明确指出:“对任何犯人,应坚决废止肉刑,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1972年又尖锐地批评刑讯逼供是“法西斯式的审查方式”,“应一律废除”。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都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公安人员八大纪律十项注意》也把“不准刑讯逼供”列为纪律之一。但是近年来,在少数公安干警执法办案过程中仍不断发生刑讯逼供现象,且呈增多趋势,已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据不完全统计,1990年全国公安系统共发生严重刑讯逼供案件×××起,致人死亡××起,涉及干警×××名;发案起数和涉及干警人数分别比1989年上升28.6%和42.5%。1991年1至9月的发案起数与1990年同期持平,仍居高不下。有的受审人员被屈打成招,造成冤假错案;有的无辜人员被摧残折磨致残致死,后果严重。至于一般的打骂人犯的现象,则更为普遍。这些问题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败坏了公安机关的声誉,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望。
  严禁刑讯逼供,虽已三令五申,但至今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究其原因,首先是一些领导干部对刑讯逼供的严重危害认识不足,制止不力,甚至有意无意地纵容、袒护。他们错误地认为在办案中发生刑讯逼供是难免的,对少数干警的刑讯逼供行为往往睁一眼闭一眼,不加制止;对刑讯逼供案件查处不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把查处刑讯逼供与调动干警办案积极性对立起来。其次是一些干警缺乏社会主义法制观念,认为犯罪分子不打不老实,不打不成招,不打破不了案。这种刑讯逼供难免、刑讯逼供有理的错误看法,在相当一部分干警中公开流行着。第三是由于队伍发展快,新成份多,教育训练跟不上,干警侦查、审讯能力不高,办法少,加上案件多、任务重、心情急躁,为尽快弄清案情,往往求助于刑讯逼供。
  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1991]19号文件)和第十八次全国公安会议关于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精神,为了坚决制止刑讯逼供,特作如下决定:
  一、在公安干警中深入开展制止刑讯逼供的思想教育,要求全体干警充分认识刑讯逼供是与社会主义国家人民警察的宗旨背道而驰的、严重脱离人民群众的行为,从思想上真正解决刑讯逼供难免、刑讯逼供有理等模糊认识。要使每个干警明白,禁止刑讯逼供不是束缚自己的手脚,而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公民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更加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分子的需要;也是提高公安干警素质,提高办案能力,维护公安机关威望,密切警民关系的需要。办案干警要在提高侦查、审讯能力上下功夫,不断提高办案效率。各级公安机关从今年起力争做到不发生刑讯逼供致死致残的恶性事故。在纠正刑讯逼供的同时,要防止“少干为妙,不干最好”的另一种错误倾向的产生。

  二、在公安干警中集中进行一次制止刑讯逼供的整顿活动。各地公安机关要在1992年上半年内选择一段时间作出具体安排。整顿的重点是派出所、刑警队、治安队、收审所、拘留所、看守所和预审部门。要在深入教育、提高认识的基础上,联系本单位的实际,查摆存在的问题,就事论理,议后果,论危害,并针对存在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干警中发生的一般刑讯逼供行为,要通过自我检查、自我教育,自觉纠正;对造成严重后果、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刑讯逼供案件,要领导负责,组织专人,限期查处。对问题较多、自身又不认真检查、纠正的单位,上级公安机关要帮助整顿。

  三、加强监督,严肃查处刑讯逼供案件。乔石同志最近指出:“刑讯副供的严重案件,务必坚决查处,依法惩办,这也是处理队伍不纯,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乔石同志的指示,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主动配合检察机关做好对刑讯逼供案件的查处工作,不准消极对抗,更不准设置障碍,掩盖推脱。公安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内部执法监督,及时了解、严肃查处刑讯逼供问题,不仅要查处重大案件,也要检查制止一般刑讯逼供行为。对重大刑讯逼供案件,不仅要查处直接责任人,而且要查处纵容、包庇、失职的领导人。纪检、监察部门要把查处刑讯逼供作为经常性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对单位内发生的重大刑讯逼供案件,纪检、监察部门如果不了解、不查处,应视为失职行为,也要追究责任。各级公安机关还要经常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对群众和当事人反映的有关干警刑讯逼供的问题,要认真核查,并将结果及时反馈。对造成严重后果、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处理,挽回影响。严禁对检举人打击报复,违者从重惩处。对刑讯逼供案件的查处,要按照及时、从严的原则,根据不同的情节和后果,给有关人员以党纪、政纪、法纪处分,决不能包庇护短。对那些明知故犯、屡教不改、造成后果的人,要下决心将他们调出公安机关。

  四、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干警的执法办案水平。这是防止刑讯逼供的治本措施。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公安部《印发〈关于在公安干警中继续深入开展法制教育的规划〉的通知》(公发[1991]10号文件)精神,结合普法教育,对干警深入进行增强法制观念、禁止刑讯逼供的教育。各公安院校和有关的培训班,要把依法办案、文明办案、严禁刑讯逼供列为教育训练的重要内容。公安部刑侦、治安和预审等部门要根据办案实际,编写实用性、针对性强的办案基本知识材料和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案例,供干警学习。有条件的要制作录像带,运用形象教育,以增强效果。新干警都必须经过办案程序、办案基本知识和严禁刑讯逼供的教育方能上岗。要在执法办案的干警中积极开展群众性的边干边学活动,认真总结交流侦查、审讯工作中好的做法,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办案人员具体传授侦查、审讯方法,不断提高干警的办案能力和工作效率。
  五、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刑讯逼供现象能否得到有效制止,关键在领导。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要把严禁刑讯逼供作为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层层负责,一级抓一级。对干警不仅要布置办案任务,而且要规定办案纪律,交待办案方法;检查工作不仅要看是否破了案。而且要看是如何破案的,有无刑讯逼供行为。今后评功授奖要把依法办案、不搞刑讯逼供作为一条重要标准来考察,凡搞刑讯逼供的,不管破案成果多大,不仅不予评功授奖,而且应当严肃追究责任。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要经常了解和检查干警依法办案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领导干部带头或授意搞刑讯逼供,发现刑讯逼供行为不予制止的,要从严处理。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办案制度,参与办案的人员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审讯人犯,必须有2名以上干警参加。不准指派没有办案常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如治安联防队员、保安公司人员等)参与办案。要严格执行公安干警使用警械的规定。严禁在审讯中使用电警棍,不准对停止犯罪、停止抵抗、丧失抵抗能力的人犯使用电警棍。
  本决定请转发至各基层单位,传达到全体干警。
  对贯彻落实本决定的情况,请及时反馈;对集中进行教育整顿的情况,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于1992年6月底以前作一次专题报告。

                          
199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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