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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期货业商业同业公会财产及物品管理办法

壹、总述

一、本办法所称财产物品管理系指财产之登记、增置、减少、处分及保管运用等,以及物品之采购、收发、保管、登记、报核、废品处理等有关处理程序事项。

二、本办法所称之财产及物品,按其性质、效能及使用期限区分如下:

(一)财产:包括土地、房屋、设备、仪器、图书、车辆等为供会务及业务使用而具有固定性之资产。

(二)消耗性物品:指使用后丧失其原有效能或使用价值者,如办公用品、零星用品等。

(三)非消耗性物品:指质料较坚固,不易耗损,使用期限不及二年者,如器皿、窗帘、什项用品等。

三、财产应依其实际使用情形及财产之性能决定其使用年限与应否报废,不必为折旧计算。

四、财产及物品,应集中总务人员管理。其性质特殊者,得视需要由各单位及总务分别管理。

五、财产及物品应依规定列册分类编号,为便于管理,得以号码代替名称。

贰、财产购置及物品采购

一、公会房地产之购置、出售等债权行为或抵押等物权行为,应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主管机关核准后,始得处理。

前项房地产之购置,应将所有权状影本报请主管机关备查。

取得或处分不动产或其它固定资产,交易金额达新台币一亿元以上,应先洽请客观公正、超然独立之不动产专业机构鉴价,并出具鉴价报告,交易金额达新台币十亿元以上,并应经二家以上之专业鉴价机构鉴价。

二、财产之请购,应由使用单位签准后,集中总务人员办理,但其性质特殊者,得由业务单位会同总务单位办理,或筹组采购委员会办理之。

三、物品之采购应依下列原则办理:

(一)一般消耗性之办公用品,由总务单位依据使用量及剩余情形或各单位之申请随时采购。

(二)各单位就工作需要之非消耗性物品,应填写请购单或项目签报经核准后,送总务单位办理采购。

(三)需要量较大之物品,以整批或集中采购为原则。

(四)集中采购,应注意下列事项:1、预算之配合。

2、仓库之容量。

3、物品市场之趋势。

4、储藏时间之久暂。

(五)采购人员采购物品应以坚固耐用为主,并了解物品来源,熟悉市价,常用物品之厂牌、规格等,同时凭核定之物品请购单办理采购。

四、财产之购置及物品之采购应填具请购单并附两家(含)以上厂商之报价单比价、议价,并依其价款金额在新台币五仟元以上至五万元经副秘书长、秘书长核准;若金额在新台币五万元以上至二十万元由理事长核准;金额逾二十万元之资产采购,需经理事长核可并报理事会通过后,由议价小组按上揭规定进行采购。

前项议价小组,由本会监事至少三人组成。

本会办理有关会员公司业务事项等各项活动,其价款之支出,比照第一项办理。

五、办理招标,以采通讯投标为原则,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拟订招标公告,书明购置名称、规格及数量、投标厂商资格、登记日期、应缴押标金、开标日期及地点。应在本会张贴公告,并视需要在当地报纸刊登广告。

(二)详列投标须知,应详细列明投标厂商遵守之事项。

(三)公告登记日期截止后,应将厂商所缴证件,逐一审查。

(四)投标厂商应将标单密封投邮,并于开标前按投标须知规定缴付押金;未缴押标金者,其标单无效。厂商缴纳押标金,应交本公会或由本公会指定之银行代收。

(五)开标拆封后,经办单位应会同监视人员逐单签章,并作成开标纪录,各审查合格之投标厂商均应列席。必要时,决标得不通知投标人到场。

(六)标购物品得以总价、分类单价或分组总价决标。

(七)开标后,未得标者,应立即无息退还押标金,得标者,俟签订契约后,按投标须知规定,无息退还之。

(八)采购契约,应根据投标须知所列条件详细订定,并载明厂商履约保证金或取具殷实厂商保证等。

六、办理比价采购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在本公会张贴公告,公告内容应书明财产或物品之名称、品质、规格、数量、交货方式、交货期限、交货地点、付款办法及报价截止时间。

(二)办理比价,得先办理厂商登记。必要时并得改以书面通知厂商报价。

(三)比价采购,其价款较小之案件,屡经公告无人报价,得奉核准后议价采购或斟酌情形分项签约订购。

(四)比价采购,报价厂商达规定家数或报价时间截止后,采购人员应列表比较。

七、议价采购财产或物品时,应参照成本及合理利润或时价定合理价格。

八、比价或议价采购案件,签订契约时,参照招标有关规定及议订事项办理之。

九、新台币五仟元(含)以下之零星购置,由采购人员按照规格,径向市场购置。

十、营造工程之办理程序,应注意事项如下:

(一)营造工程之设计,应就本公会之需求委托有关工程技术机构或建筑师办理。

(二)营造工程之招标、比价、议价,参照财产之招标、比价、议价规定办理。

(三)营造工程应依照工程投标须知及约定事项签订工程契约,并将施工说明书与图样及其它有关重要文件,一并附入工程契约。

(四)监工人员之职责,一并附入工程契约。

参、财产、营造工程及物品之验收

一、财产验收应注意事项如下:

(一)财产采购完成后,经办人员应依照采购契约、请购单,估价单或其他采购文件所开列之品名、数量、厂牌、规格、验收,并请财务稽核人员监验。

(二)验收时,如发现其数量、规格、结构与样品、契约、图样说明不符或有损坏及其它瑕疵,应即通知按契约规定履行或依法办理。

(三)验收完成后,会验及监验人员应随即在有关单据上签证,并为财产增加之登记。

二、营造工程验收,参照财产验收手续办理,验收后,并应由承造厂商立具保固切结书,在规定期间内负保固之责。

三、物品验收,依其价款多寡及性质,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零星购置之物品由采购人员验收。

(二)金额在新台币五仟元以上至五万元(含)之物品应由采购及使用单位会验但金额逾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之物品并应请财务人员监验。

四、验收物品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验收事项除品名、数量厂牌、规格、价格及交货时间外,并应注意契约订定之其它事项。

(二)物品订购时,如截明系分批交货者,得分批验收之。

(三)物品之验收应依契约之规定办理;并得采抽样方式、点验如有损坏或与契约不符者,应即通知厂商依照契约规定补足。

(四)验收完成应在有关单据签证并登记品名、数量、价格后由总务人员或交使用单位人员保管。

肆、财产与物品之登记

一、财产管理人员应将各类财产依照类别设置财产目录,分别登记。并应于年终编制财产报告,提报会员(代表)大会后,列册呈报主管机关备查。财产、营造工程及各类物品经验收后,均应凭验收单及统一发票或收据登记入帐。

二、财产价值之登记,其规定如下:

(一)不动产:土地、房屋及设备,应依取得价格登记之。

(二)动产应登记其取得价格,如系无偿取得者则登记取得来源及原因。

三、财产目录、登记簿、各种财产契约及权状,不动产之营缮案件,财产之增减及其产权之变更案件应永久保管。

四、办理物品登记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物品管理人员;应设置消耗性物品收发分类帐及非消耗品收发分类帐。

(二)物品之登记,收入应凭发票或验收单;发出应凭领物单或核准发给物品之文件,分别登帐。

(三)非消耗性物品之借出应登记于物品借出登记簿内;物品收回时,发还原借据,并予注销。

(四)物品管理人员,应注意物品收发帐目结存数量与库存数量相符,并应于每月编制月报表。

伍、财产管理养护及物品收发保管

一、财产取得后,应按照财产分类编号逐一黏订卷标,并交管理组或使用单位妥慎保管,其应注意事项如下:

(一)同类型之财产,应将卷标划一黏订于显明处。

(二)卷标之质料,须经久耐用,卷标式样以简明扼要为主。

(三)财产分配使用时,应为财产使用保管人之登记,财产异动时随时变更登记之。

二、土地所有权及建筑物所有权之登记,应依土地登记有关规定办理,其应注意事项如下:

(一)新购土地应在法定期间内向该管地政机关办理登记,变更时亦同。

(二)购置之房屋,应依规定于法定期间内向该管地政机关办理,建筑物所有权移转登记,变更时亦同。

(三)购置私有房屋,如该房屋尚未办妥所有权登记手续者,经办人应向卖主索取建筑物使用执照。

三、各单位人员对使用中之财产,应善尽保管之责,不同时应缴回总务人员,不得私自移转。

四、财产物品管理人员,应对使用中之财产随时查对数量及盘点,并应注意使用状况及养护情形。

五、理事长、秘书长,财产物品管理人员异动时,对于财产之交接,应按照财产记录列册点之。

六、本公会所有之财产,为避免发生灾害时遭受重大损失,得按财产之性质及预算,向保险机构投保。其投保金额以财产原价或帐面价值为原则,必要时得以市价计算。

七、财产管理人员于财产保险到期前,得视需要办理续保手续。

八、财产管理及使用人员,对于管理及使用之财产,应经常注意保养,除应做定期及不定期检查外,于发生强烈台风侵袭、急剧地震发生、豪雨过后、火灾、空袭或其它重大灾害时,应即办理紧急检查。并做成检查记录,报请核阅。

九、财产经检查后或使用期间需修理者,应随即修理;如修理范围或金额较大,需招标、比价、议价方式进行者,依照财产请购程序办理。

十、财产物品管理或使用人员,对所保管之财产物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依法究办或责令赔偿:

(一)盗卖公有财产查明属实者。

(二)以旧品或废弃品抵充价值或效用较高之财产谋取不法利益者。

(三)化公为私侵占公有财产者。

(四)未尽善良使用管理,致使财产遗失或毁损者。

十一、物品保管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保管之物品应分类编号,依消耗性与非消耗性分别分类存储。

(二)物品之储放,应依形态、体积、数量及是否经常领用等因素适当存放。

(三)储藏处所应力求坚固,干燥,通风,禁纪烟火并备消防用品灭火机等设备,以维物品之安全。

十二、物品之领用核发,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物品之核发,应由领用人填写领物单经单位主管盖章后申请领用。

(二)非消耗性物品,以借用为原则,由借用人填写借用单据,并注明借用期限,由单位主管核章申请借用。

(三)同类物品,先购者先发,以免因久存变质。

陆、财产之减损及废品之处理

一、本公会之财产,如因灾害、盗窃、不可抗力或其它意外事故,致毁损或减失时,由管理人员填写财产减损单,办理财产减损之登记。

二、除土地及房屋以外之财产如不勘使用效能降低或已购新品替换,需处分时由总务人员或使用人员签报处分原因办理财产处分。

三、财产之减损或处分,需呈报理事长核准;财产处分时并应经会员大会通过呈报主管机关核准后始得为之。

四、财产之处分应以公开方式为之,财产处分时之招标、比价或议价,参照财产购置有关规定办理。

五、消耗品一经领用,即作消耗登帐,不必再行报废。

六、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报废:

(一)库存消耗性物品,失去原有效能,不能使用者。如变质或更改规格式样。

(二)非消耗性物品已逾使用期限,失去原有效能,不能整修再使用。

(三)非消耗性物品未满使用期限,因特殊情形而致损坏不能修复利用者。

(四)非消耗性物品未经领用,而在库存或迁移搬运中遭受不可抗力之事由而致毁坏,不能修复利用者。

七、办理处分或报废之财产或物品,未经核准前,应妥善保管,不得毁弃。

八、物品之报废手续如下:

(一)由申请报废人填具物品报废单,注明报废物品品名、数量、规定使用期限,已经使用期间、报废原因等。

(二)非消耗性物品,如未满使用期限,而必须报废者,申请人应叙明特殊之原因。

(三)物品报废应由管理人员及财务稽核人员详细查核,经核准后并在物品帐内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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