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手续费收取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我部《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手续费收取办法(试行)》(财债字(2000)74号)下发后,因对转贷手续费收费币种调整的执行时间理解不统一,各银行在收取该项费用时执行情况也不一致。为了规范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凡在2000年4月1日前转贷银行与项目单位已签署项目转贷协议,转贷手续费仍按转贷协议中规定的币种收取;凡在2000年4月1日后新签转贷协议的项目,转贷手续费收费币种按照《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手续费收取办法(试行)》执行,即原则上按人民币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