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加强对三资企业内的外国人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现对三资企业内的外国人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理对象和范围
(一)依法对三资企业内的外国人进行管理。
1.准确掌握三资企业的外国人基本情况,包括:人数、姓名、国籍、证件号码、职务、居住地址等。
2.掌握三资企业一些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企业外方所属国家(地区)、年限、批准单位、经营范围、开业时间等。
3.对三资企业内的外国籍常住人员依法办理居留手续。签发外国人居留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每次延期不超过一年;对确需办理一年多次有效职业签证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办理。经审查不能确认为外国籍的,不发居留证,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三资企业批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避免出现多处重复签发外国人居留证,在为三资企业内的外国籍常住人员签发外国人居留证后,在其护照签证的下方加盖“外国人居留证已签发于××市(县)”的长条章(6×1.2CM)。如在其他地方因工作需常住,可办居留地点加签。
4.依法管理三资企业雇用外籍人员。在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临时来华外国人在三资企业内谋职的,必须在取得劳动部门的就业许可证后,才能为其改变身份,签发居留证。对未持职业(Z字)签证来华的三资企业的外国籍管理人员(副董事长、副总经理以上),可直接改变签证字头。按规定签发居留证。
5.对三资企业常住外国人每年验证一次。
(二)依法对三资企业地点设置和外国人住所、办公处所进行管理。对三资企业和外国人住所、办公处所设置的地点要进行审查,对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要依法限制;已经设立的,依法令其在指定时间内迁移。
(三)依法处理或协助处理涉及三资企业内的外国人的事件、案件。
(四)依法保护三资企业内外国人的合法权益。
二、管理办法
(一)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方式掌握三资企业的基本情况:
1.通过地方立法发布地方法规或规章,规定三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在十天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经备案的企业,可为其所属外国籍员工办理出入境有关事宜;
2.与经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请经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定期通报三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批准、签发三资企业营业执照情况;
3.与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建立内部工作联系制度。按照特种行业管理规定,请治安管理部门及时通报审批刻制印章的三资企业情况。
(二)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要定期对三资企业内的外国人进行法制宣传,既要宣传我国保障外国人合法权益方面的内容,也要向他们提出明确要求和注意事项,使他们自觉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同时要做好对三资企业内中方人员和企业周围群众的法制宣传工作,使他们正确对待三资企业内的外国人,尽量减少在三资企业内外国人守法情况下而不应发生的矛盾和摩擦,避免发生不应发生的涉外事件、案件。
(三)建立外管联络员制度,加强信息建设。为加强与三资企业的联系,及时掌握三资企业内的外国人情况,提高办事效率,可在外国人较多的三资企业内公开设立外管联络员,协助公安机关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为企业内的外国人申请办理各种证件,传递信息,反映情况等。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导和帮助外管联络员开展外管联络工作,对外管联络工作有显著成效的外管联络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合作
要加强与经贸、工商、税务、外事、银行、海关等部门的联系,密切配合,互通情况,交流信息,发生问题及时研究,妥善解决。要与公安机关内部的政保、经保、治安、刑侦、交通、消防等业务部门加强协作与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充分发挥基层公安机关属地管辖的作用。有关三资企业内外国人的管理工作,要积累资料,建立档案。
四、对三资企业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可参照上述意见进行管理
对华侨和港澳同胞,可根据合同需要签发三个月、半年或一年以上有效期限的《暂住证》(另行制定);对台湾同胞,可根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暂住加注手续,签发一年以内有效的多次往返签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