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本准则依农田水利会组织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台北市农田水利会(以下简称水利会)之组织编制,依通则规定办理;通则未规定者,依本准则规定办理。
第3条 水利会置会长一人,依法令及该会章程综理业务;另置总干事一人,襄助会长办理会务。
第4条 水利会得设管理、财务、企划及总务四组;人事及主计二室。
第5条 水利会得置主任工程师(或主任管理师)、组长、主任、工程师、管理师、秘书、专员、副工程师、副管理师、组员、工程员、管理员、助理工程员、助理管理员、办事员、助理员。
第6条 水利会视业务需要,得设工作站,每工作站置站长一人,由三等五级以上管理员、工程员或组员以上人员兼任。
工作站人员由水利会总员额内调任之。
第7条 本准则所列各职称之职等及员额如附表。
第8条 本准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