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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县政府执行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第三十三条裁罚基准

一、依据「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裁罚。

二、为符合比例、公平、明确原则,订定裁罚基准如下:

(一)一天数则,分别论处。

(二)第一则处以新台币伍万元,同日第二则以上采累进方式处理,每多一则加罚新台币壹万元,以六十万元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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