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裁罚。
二、为符合比例、公平、明确原则,订定裁罚基准如下:
(一)一天数则,分别论处。
(二)第一则处以新台币伍万元,同日第二则以上采累进方式处理,每多一则加罚新台币壹万元,以六十万元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