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行政院客家委员会客会传字第0930010662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1点
一、行政院客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鼓励制播优良客语广播节目,提升客语广播节目品质,增进其多元性及丰富度,以拓展客语广播传播效益,并增进社会对客家之了解与认同,特订定本要点。
二、补助对象:
(一)依法领有广播执照之民营电台或领有许可证之广播电视节目供应事业。
(二)依相关法令成立之团体、法人机构,于合法电台合作制播节目者。
(三)政党及其关系企业不予补助。
三、补助范围
(一)节目使用语言:
以客语为主要使用语言。
(二)节目制作内容:
以介绍客家音乐(含传统及现代)、文化、俚(谚)语及客家讯息为主,并需设计与听众互动机制,以增加与听众之双向互动。
(三)节目型态:
1.带状节目:以live方式播出。播出期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或星期一至星期六、日,播出时段在上午七点至九点间或下午五点至七点间,每集至少三十分钟,总集数不得少于二百集。
2.块状节目:播出期间为星期六或星期日,播出时段在上午六点至下午十二点间,每集至少一小时,总集数不得少于四十集。
四、补助原则:
(一)每一年度补助以不超过二十案为原则,带状节目每案补助金额上限为新台币八十万元,块状节目每案补助金额上限为新台币三十万元。补助款不得超过该案计画总经费百分之五十,且经常性人事费、设备费不予补助。
(二)结算之计画总经费若低于原提出申请之总经费,致补助款占结算之计画总经费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者,本会将依比例酌减补助款。
(三)申请单位应编列有自筹款。
五、申请程序:
(一)申请案每年受理一次:
1.于前一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受理,执行期间为当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十五日间。但九十四年度申请期限为九十四年一月十五日前,执行期间为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至十二月十五日间。
2.以邮寄方式送达者,以截止日当日邮戳为凭;截止日如遇例假日或不可抗力因素而无法于规定期限递送申请书时,准用行政程序法相关规定办理。另有特殊因素者,由本会公告之。
(二)申请者应于前项期限内,检具下列表件一式十份:
1.申请书(如附件一)。
2.计画总经费预算及来源表(如附件二)。
3.计画书(格式如附件三)。
4.最近一个月制播之电台节目表(非电台者免附)。
5.资格文件:如公司执照、营利事业登记证、设立或营业登记证、行业登记证、执业执照、开业证明、立案证明、法人登记证书或其它由政府机关或其授权机构核发之合法登记或设立之证明文件,非具电台身份者并应附合作电台出具之准播证明。
6.播送电台之广播执照影本。
7.申请之节目CD样带。
8.相关著作权之声明书或授权、9.转让之证明文件。
10.申请表件1-3之磁盘或电子文件。
(三)前项资格文件影本无法判定资格或有疑义时,本会并得通知申请单位提出正本及其它左证资料供查验。
(四)申请时,应列明全部经费内容及申请本会补助项目及金额,同时申请其它政府机关补助者,并应列明申请各该机关补助项目及金额。
(五)未依第一项规定期限提出申请者,本会得不予受理。
(六)表件不全者,本会得通知申请单位限期于一周内补正一次,未于规定期限内补正者,视同资格不符。
六、审查作业:
(一)行政审查:
由本会承办单位就申请者资料文件、资格条件、表格填写是否符合规定等进行行政审查。
(二)实质审查:
1.由本会邀请学者专家共同组成五至九人之审查委员会议,其中外聘专家学者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审查委员会议决议应有委员总额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2.审查委员会就符合行政审查之申请案,针对计画书、节目样带等内容进行审查,以决定补助名额及额度。
(三)审查委员会议审查结果,签请主任委员核定。
七、审查考量原则:
(一)计画之完整性、创新性及可行性。
(二)节目使用语言能配合收听范围内听众惯用客语腔调之情形。
(三)节目播出档期、时段规划、播送范围及主持、制作阵容。
(四)节目宣传及开拓听众群策略。
(五)申请单位平时制播客语节目情形。
(六)计画经费编列之合理性及妥适性。
(七)节目效益。
(八)申请补助节目于前一年度之获奖纪录。
(九)申请单位以往接受本会补助案件之执行及核销情形。
八、财务管理:
(一)经核准之申请补助案,若计画变更或因故无法执行者,应于变动十天前报本会重新核办。
未依规定办理者,本会得撤销其补助,并视情节轻重追缴全部或部分补助款。但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二)受补助者接受本会及其它政府机关补助,其合计之补助金额占计画总经费半数以上,且补助金额在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应依政府采购法办理采购,并通知本会及其它补助机关依规定办理监督。
(三)补助款项分三期拨付:
1.第一期款于核定补助后一个月内,由受补助者检附领据向本会申领补助款百分之三十。
2.第二期款于计画进度执行过半后,检附领据及期中报告书(格式如附件四)申领补助款百分之三十。
3.第三期款于计画执行完成后十日内,检附余款领据、原始支出凭证及成果报告书(格式如附件五)报本会请领补助款百分之四十。尚未完成第二期款项拨付手续前,第三期款得暂不予拨付。
(四)逾期未请款,经本会通知请款期限后仍未于期限内请款且无合理原因者,撤销其补助。
(五)原始凭证应依照「支出凭证处理要点」之规定办理,并加装封面,依序装订。
(六)涉及个人所得之所得税事宜,由受补助者依规定办理,并于原始凭证送本会时,一并送相关证明文件。
九、辅导与考核:
(一)受补助者应按月至本会官方网站(www.hakka.gov.tw)/为民服务/广播节目登录区登录各集节目摘要,并依规定提送期中报告、成果报告书及详实之相关资料,以供承办单位记录及评估。
(二)为求计画之落实,本会得不定时抽调节目带或派员实地了解执行情形及绩效,遇有不当之节目内容,本会得限期要求改善,未依限期改善或拒不改善者,本会得视情节轻重删减或取消补助。
(三)遇有制播节目内容与原申请计画不符、补助款项未依指定用途使用、经费有虚报或违反本要点规定之情事者,本会得撤销其补助,并得于一定时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十、相关规定:
(一)申请单位不得邀请本会职员于申请补助节目中担任任何职务,否则不予补助。
(二)受补助者执行计画遇有经费不足情形,应自行筹措财源配合,不得要求本会追加补助数额。执行结果如有剩余,应全数缴回。
(三)受补助节目之片头或片尾须有行政院客家委员会补助或赞助等说明;各项相关宣导资料等,亦应于适当位置标明「行政院客家委员会补助」字样。
(四)补助计画之申请与执行,受补助者应依权责核实办理,如有不实之情事应负法律责任。
(五)受补助者应担保其著作及申请计画无侵害他人著作权之情事,如有该等情事,本会得撤销其补助;如致本会权益遭受损害或受连带赔偿请求之损失,受补助者应对本会负全部赔偿责任。
(六)所有申请数据及附件,本会恕不退件。
(七)基于推广客语广播节目之精神,得经本会与受补助者双方同意,就补助案之节目内容及相关文件等资料,无偿授权本会「全球客家网路广播平台」发表与利用。
(八)为加强客家艺文等活动讯息宣导,本会得视需要请受补助者于节目中配合播送。
(九)受补助者应配合参与本会规划之宣传活动(如记者会、座谈会等)或提供相关资料,以强化节目宣传效果,提升播送效益。
十一、政策性补助项目,得不受本要点第三、四、五、六点之限制,并经项目审查,报奉核定后实施。
十二、本要点未规定事项,依其它有关法令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