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制定的《厦门市创建平安畅通区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创建“平安畅通区”活动列入创建“平安区”活动的内容,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加强综合治理,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减少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推进“平安厦门”建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
二、为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督促各区政府和各有关单位切实履行交通安全责任;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完善日常工作机制,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厦门市创建平安畅通区工作实施意见
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根据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交通部、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5﹞5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关于福建省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5﹞220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执政为民,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以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区”活动为切入点,全面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的各项工作措施,通过抓好源头、广泛宣传、落实责任、完善设施、严格执法,全面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努力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为构筑“平安厦门”、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中心城市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更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围绕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总体目标,通过三年的努力,使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达到:工作机制健全,安全设施完善,交通有序畅通,管理水平提高,守法意识增强,交通事故减少。具体目标是:建立完善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有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责任倒查追究制得到落实;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安全防护、信号灯等设施得到进一步完善,事故多发路段得到有效治理;交通安全执法严格、公正、公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率明显下降,公路严重交通堵塞明显减少,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明显改善;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责任落实,车辆和驾驶人源头管理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宣传“五进”(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进一步深入,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法规意识增强,交通守法率明显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得到基本遏制并逐年下降,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职责分工
㈠区政府工作重点
1.各区政府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组织实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署,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2.各区要成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确定一名分管的副区长负责,建立健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办公室人员、经费、地点,完善日常工作机制,履行组织“创建平安畅通区”活动职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区“创建平安畅通区”的具体工作方案,详细分解发展改革、公安、教育、安全监管、建设、交通、农业等部门的职责和实施工作的进程安排。镇政府、街道办事机构要确定专人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3.2006年底前,各区要依据国家、省、市政府的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制定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明确各年度工作计划、任务和目标。经组织专家评审后,由区政府发布实施。
4.各区要将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到区各有关部门、镇(街)及村(居)委会,并纳入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政绩考核内容,做到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有总结、有奖惩。对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落实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负有监督、管理和领导责任的责任人,坚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5.各区要研究制定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政策措施,继续开展农村客运网络化试点工作,加快农村客运发展步伐。通过政策优惠、税费减免等方式,鼓励城市公共交通和公路客运企业对客运班线进行改造,运营班线向乡村延伸,推广使用适合农村实际的安全、经济、实用型客车等方式,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方便农民安全出行。要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投资力度,提高公路等级,完善农客站、候车廊安全标线、标志等必要的配套设施,以确保农村客运公交车行车安全,避免或减少交通事故。
6.各区政府要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落实各有关部门宣传教育职责,确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及新闻媒体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
7.镇政府和街道办事机构要在行政村、社区、学校、50人以上重点单位确定负责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专(兼)职人员。在交通安全厂、村、校、居委会和重点单位显眼处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或板报,宣传交通法律知识,定期公布本单位、本辖区发生车辆、居民的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情况。
8.各区政府要加大投入,划拨专项资金,保障创建“平安畅通区”活动的正常开展,加强组织协调,健全应急抢险机制。
㈡公安部门工作重点
1.公安部门要在车管所(站)、驾驶人考试场、交通违法处理、事故处理等窗口,展出和播放宣传挂图和光盘,在有条件的交警执勤岗(点)展出宣传挂图。加强对社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指导,将辖区道路内交通事故案例汇编,提供给镇政府和街道办事机构及社区、单位、学校和驾驶人培训机构等。
2.按照全国、全省的统一部署,2006年要在全市统一开展五项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⑴机动车超速和客车超员违法行为整治;⑵无牌无证车辆治理;⑶拖拉机、摩托车交通安全整治;⑷货车超限超载集中治理;⑸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公安部门要按规定为每辆交通巡逻车配备使用功能完备的测速仪、酒精检测仪,保证其技术状况符合国家计量标准及规范要求,要依据省公安厅的规划,在国省道干线的交通事故多发地段和省际、设区的市际交界处安装使用可自动监测车辆超速等违法行为的电子监控设施;要结合实际,加大对低速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违法载客、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骑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市公安部门要联合交通部门全面取缔思明区、湖里区摩托车载客营运现象;要加强对主要干线道路和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易发路段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充分利用测速仪、酒精检测仪和电子监控等设备,及时查纠交通违法行为,疏导交通,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3.公安部门要加强区、镇道路管控,加强城区主干道、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4.公安部门要加强静态交通管理,加强对机动车停放、行人和非机动车的管理,会同建设或市政部门清理非交通占道。
5.公安部门要在机动车保有量大、区镇道路里程长、事故多发的重点镇建立交警中队,在没有设立交警中队的镇可依托公安派出所、交通运管站。
6.公安部门要配合交通部门组织制定强化货主和厂矿企业责任的制约措施,并采取措施监控源头装载符合要求,使在道路上超限运输的车辆比例低于6%,辖区车辆“大吨小标”整改率超过95%。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在查处车辆超限超载过程中,杜绝公路“三乱”、单人上路执法以及不经检测就罚款和只罚款不卸载、不扣分的行为。
7.公安部门要协助督促驾驶人培训机构严格落实教学大纲的各项要求,增加驾驶人安全知识、实际道路驾驶的培训和考试内容,会同卫生部门做好紧急救护知识的培训考试,强化驾驶人素质教育,严格驾驶人的考试、发换证和年审工作,每半年向交通部门通报驾驶人的考试合格率排名。对违法记分满12分的驾驶员要进行重新教育和考试。驾龄在3年以下的驾驶员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对其驾驶培训机构和车管的考试、发证情况进行责任倒查。
8.公安部门要强化对客车、摩托车、低速汽车的日常管理,严格车辆的定期检验,使辖区内汽车检验率达90%以上,其中客车在100%;货运车辆达95%。
9.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和承租车辆的监管,建立和完善相关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制度。
10.公安部门要在2006年底前建立完善车辆、驾驶人管理及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定期向交通、农业(农机)、保险等部门通报机动车、驾驶人及其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有关情况;及时为广大车主、驾驶人及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运输企业需要书面查询证明,公安部门应予提供。对在路面执法过程中发现的一年内累计2次超员或1次超员50%以上的客运车辆驾驶人,由交通部门通报其所属运输企业,责令企业对其进行再教育、调离岗位、解聘等处理。
11.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报废汽车信息,督促回收企业建立汽车回收信息网络,逐步实现公安与交通部门和回收企业的信息共享,杜绝报废汽车和无牌机动车辆在道路上通行的现象。
12.公安部门要会同建设或市政部门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设置城市、城区交通标志标线,制定和完善城区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方案、目标和计划,确保城区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以及学校门前的交通标志标线齐全完好。
13.公安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等渠道,实时提供交通路况信息,方便群众出行。
㈢交通部门工作重点
1.交通部门要严格客运班线运行安全管理,协助公安、安全监管部门严格查禁客运班车在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下的三级(含三级)山区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2.交通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落实“三关一监督”,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督。对各运输企业的营运车辆、驾驶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要做到资质合格、底数清楚。
3.交通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建立客运交通安全群众监督制度,实施对运输企业驾驶员的动态监督和管理,对营运客车实行户籍化管理。在车站和营运客车上公布举报电话号码,对驾驶员行车中遵守交通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对多次违法的驾驶员,责成所在单位进行处理。督促运输企业监督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对拒不投保的,原许可机关要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交通部门要督促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健全安全生产制度,确定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在单位显眼处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橱窗,宣传交通法律和安全驾驶员知识,定期公布本单位车辆、驾驶员的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情况,展出宣传挂图、播放宣传光盘。每月定期组织驾驶员参加安全学习,建立驾驶员安全档案,严格执行车辆维护和等级评定制度,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一车一档,车辆技术管理规范,车辆适时到有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5.交通部门要组织引导本市运输企业在营运客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上安装行驶记录仪或GPS系统,2006年底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和跨省客运班车安装率100%,2007年底前客运班车、旅游客运车辆安装率达100%。交通运输企业要建立应用行车记录仪或GPS的监管机制。
6.交通部门要督促从事客运的运输企业建立安全行车日志制度。在聘用客车驾驶员时应当向公安部门查询该驾驶员交通事故和违法记录,公安部门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将车辆分包经营的企业,对承包经营车辆要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把对驾驶员、车辆及其运行的安全管理纳入企业的统一管理。
7.交通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客运场站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发站车辆日趟检制度,做到出站不超载,发站和到站车辆的班线不在禁行时间通行禁行路段。在车站候车室或门口显眼处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或板报,宣传交通法律和旅客安全知识,展出宣传挂图,播放宣传光盘。
8.交通部门要监督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企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装卸管理人员、驾驶员、操作人员要经过培训、获得资质许可,车辆检验合格率达100%,落实日趟检制度,按国家标准要求喷贴危险品运输标志,罐车罐体质检合格,没有“大罐小标”。
9.交通部门要按照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要求,加大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排查和整治的力度,逐步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进一步加强公路和市政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工作,逐步完善已有公路上的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新建、改建干线公路时,按照有关法规和国家标准,应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必要的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
10.交通部门要按照有关法规和国家标准改造所辖区镇道路,并明确镇村道路及设施的养护责任。
11.交通部门要加强对驾驶人培训和考试的监督检查,督促驾校严格落实教学大纲的各项要求,对不按照规定进行培训、考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倒查。
12.交通部门要做好集中治理货车超限超载工作。在全国联合治超期间,由交通部门牵头,公安部门密切配合,相关部门各司其责、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确保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区、不出市、不上高速公路。协助公安部门做好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双超”等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提供交通路况信息等相关工作。
13.交通部门要加强对运输企业承租给学校、幼儿园作为接送学生(幼儿)上下学车辆的监管,建立和完善相关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制度。
㈣建设、市政部门工作重点
1.建设、市政部门要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将道路、停车场和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及交叉路口安全设施等作为重要建设内容。保障建设经费落实到位,实现规划、建设、管理同步实施。严格审批程序,科学合理地做好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清理非交通占道。
2.建设、市政部门要参照同类城市实施畅通工程的指标,完善区中心城区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公共交通建设。对尚未组织实施畅通工程的城区,建设或市政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制定并实施城区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交通隔离、渠化、安全防护设施的排查和整治方案。同时,完成对辖区内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交通隔离、渠化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情况的排查工作,制定相应的完善计划,报告本级政府。2006年底前要完成辖区内城市主要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与危险点段(特别是学校、幼儿园、医院和商业区等周边路段)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交通隔离、渠化、安全防护设施以及停车场所的完善与规范工作。其它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交通隔离、渠化、安全防护设施以及停车场所的完善与规范工作,分年度、按计划逐步完成。
㈤安全监管部门工作重点
1.安全监管部门要把交通安全宣传列入“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内容。
2.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事故倒查追究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对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对不按照规定进行培训、考试、发证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
3.安全监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发货和装载环节的监督,提高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能力,协助公安、交通部门共同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车辆以及运输从业人员队伍。
4.安全监管部门要监督相关部门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加强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排查和整治力度,包括农村路面硬化后事故多发路段及急弯、陡坡、临水、临崖、下长坡等危险路段的各种标志标线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排查和整治力度,根据轻重缓急,按计划逐步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2006年底前要完成辖区内国、省道公路、主要旅游公路以及事故多发路段、危险点段的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
㈥农业(农机)部门工作重点
1.农业(农机)部门要结合农时特点,采取适合农村特点的有效形式,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的安全宣传教育。
2.农业(农机)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部门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的培训考试的监督检查工作。
3.农业(农机)部门要严把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登记、检验关,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的安全教育管理,拖拉机检验合格率达60%,同时每季度要向公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㈦质监部门工作重点
1.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工作的监督和车辆超限超载检测工作的监督,会同公安部门通过计算机网络或电子视频监控系统对检测站的车辆检测过程实施全程监控,严格落实定期抽查制度,对存在不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条件、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只收费不检车以及使用不合格安检设备等问题的检测站,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坚决杜绝没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介入。
2.质监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安监、交通等部门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㈧、贸发局、工商、司法、监察部门工作重点
1.贸发局要加强对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的管理,严禁有关生产、销售企业违法生产、销售机动车产品(包括超标电动自行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企业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二手车经营企业应当守法经营,诚实守信。
3.贸发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拼装车的解体和报废车的回收工作力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规范经营,回收的报废汽车一律解体,“五大总成”部件全部销毁,不得向社会转让,不得销售报废汽车零部件。营运客车解体须有公安交警人员在场监督,解体记录须有公安交警在场监督的民警签字。
4.司法行政部门要将《
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五.五"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
5.监察部门对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严肃追究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㈨卫生部门工作重点
卫生部门要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抢险机制,牵头组织做好农村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抢救网络的发展规划,选择条件较好的镇卫生院,加强其急诊科室建设,纳入抢救网络。同时,卫生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做好驾驶人紧急救护知识的培训考核;会同公安部门、保险机构,制定危重伤员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对交通事故定点医院的管理,建立紧急抢险联动机制,提高医疗机构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救治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的伤残及死亡率。
㈩教育部门的工作重点
1.教育部门要在中、小学校法制、德育教育中增加道路交通安全内容,并将学生遵守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学生个人操行评定。
2.教育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部门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和承租车辆的监管。
(十一)宣传部门、新闻单位和电信部门工作重点
1.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的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传播手段加强交通安全的宣传,宣传交通安全法规,普及交通安全常识,开展交通事故警示教育。电信部门通过短信形式进行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
2.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积极做好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四、考核评价
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成立“平安畅通区”考评工作组,在市政府的组织下,按照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定的《平安畅通县区评价体系》的评价标准与评价办法,适时组织相关专家和有关人员对各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开展“平安畅通区”工作进行考核评价。重点考评区政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督促有关部门完成主要工作任务及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畅通水平、公众交通安全意识等内容。评价结果作为各区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的依据。市政府将组织对各区创建活动进行初评,其评价结果按规定上报省政府。
五、工作要求
㈠加强组织协调。市、区两级政府要加强对“平安畅通区”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达标的重要内容,统筹安排,分类指导,整体推进,及时研究解决创建活动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发展。
㈡加强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管理合力。要加强区域协作,强化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提高道路交通整体管理水平。
㈢加强监督检查。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对各区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区”活动进行检查。各级政府及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创建活动情况组织明察暗访,并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指导,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工作经验,推动创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