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杭州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报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函"(杭财会〔2005〕717号)悉。经研究,复函如下:
一、核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培训收费标准每人每期60元,培训时间三天。培训费含场租费、办公费、师资费、报名费,资料费用按实计收。学员在培训期间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按有关财政政策办理,不得与培训费合并收取。
二、上述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一年。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电话咨询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电话咨询
相关法律法规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广东省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市外转诊管理办法》的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框架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加快建设乌鲁木齐市小巨人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