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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6〕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6]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2006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应享受免税但已缴纳的营业税,可以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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