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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终止“中中外”项目(第四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河北省、北京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终止“中中外”项目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7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对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第四批“中中外”合作项目合作方(名单见“附件”)因“中中外”项目终止而取得的补偿金的税收政策,仍按照财税字[2000]7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终止“中中外”合作项目合作方名单(第四批) 
  单位:元 
  序号 合作企业名称 注册地点 补偿金额 
  1、北京优尼新电信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60,850,997.07 
  2、廊坊联通阳光通信技术设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 23,552,951.93 
 
二○○三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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