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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网吧安全管理系统是否属于安全技术措施等问题的答复

江苏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
  你处《关于“网吧安全管理系统”是否属于安全技术措施的请示》(苏公网[2005]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网吧安全管理软件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五款所指的安全技术措施。网吧安全管理软件应具有实名登记功能。

  二、对正在筹建的、拒不安装安全管理软件的网吧,公安机关不得向其发放安全审核批准文件;对拒不安装安全管理软件的经营中的网吧,应当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予以处罚。

200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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