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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7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精神贯彻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6〕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决定》(国发[2006]13号),现将我们制定的《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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