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分)地方税务局、邮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完税证明的试点范围
长沙为我省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试点城市;株洲、湘潭主动参与;其他各市(州)要积极做好准备。
二、完税证明的开具范围
1.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对采取代扣代缴方式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其是否提出要求,均应根据系统内掌握的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汇总纳税人全年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经核实后,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为每一个纳税人按其上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开具一张完税证明。
2.其他非试点地区,凡实行了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开具完税证明要求的,须提供合法身份证明和有关已扣(缴)税款凭证,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开具其相应期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的完税证明。随着征管条件的改善,应过渡到向所有实行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后的个人开具,逐步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
三、扣缴明细资料的报送要求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税发[2005]25号文件的要求做好湖南省个人基础信息登记表的填报工作,确保纳税人身份信息、纳税情况以及邮寄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每年工资、薪金所得扣缴明细资料的报送时间为次年2月1日至3月15日止。因扣缴义务人未按要求及时、准确进行明细申报,或明细申报与原汇总申报比对不符,或存在已扣未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不集中开具完税证明。
四、完税证明的开具、寄送
开具寄送工作原则上应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完成,试点期间可适当延长期限,最迟不超过5月底。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委托邮政部门进行寄送,各级邮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提供各种便利,依据税务机关的寄递要求,做好邮件收寄、封发处理、投递组织工作。对无法投递的完税证明,邮政部门要建立台账进行登记、处理,并将退信妥投税务机关。纳税人地址(单位)发生变动,各地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当地邮政部门,邮政部门核实后进行改寄 (投)工作。
五、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开具工作,从人员、设备、经费等各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税证明开具、寄递的具体方案和时间,明确工作内容和职责,并及时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报告。
湖南省地税局
湖南省邮政局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邮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精神,优化纳税服务,节约税收成本,在总结去年部分地区寄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经验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邮政局商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试行使用邮政信函方式寄递完税证明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开具完税证明工作的重要意义
由税务机关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是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是优化纳税服务、推动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国际惯例和我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管理工作的发展方向,不仅有利于满足纳税人实际需要、促进税法知识普及、培养公民依法纳税的责任感和自豪感,而且在建立健全征信体系、深化税制改革、构建和谐社会方面都发挥着积极作用。各地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应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密切合作,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积极创造有利条件,逐步推进完税证明邮政信函方式寄递工作的顺利、快速开展。
二、总结经验,加强配合,积极稳妥地开展完税证明的寄递工作
各地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应认真总结以往完税证明制作、寄递工作的经验和不足,不断改进方法,科学管理,加大工作的力度和深度。各地税务机关要在去年试行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开具完税证明工作,每个省市至少要选择两个以上地市(其中一个为省会城市)开展试点,分步到位,条件具备的地区可以进一步扩大开具范围。邮政部门应协助税务机关安全、准确、便捷地寄递完税证明。双方要积极配合,主动沟通,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稳妥地开展完税证明邮政信函寄递工作。
三、认真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完税证明寄递工作的有序进行
各地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要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实施完税证明寄递工作,并互相协商各自业务处理范围。省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组织协调本省完税证明的开具工作,并提出具体要求,包括完税证明的开具范围、完税数据采集、完税证明印制、寄递时间、收件人地址确认等工作。各级邮政部门要依据税务机关寄递要求,提供各种便利,积极配合,包括数据接收、打印制作、封发处理、投递组织、退信处理等工作;邮政部门如不需进行打印制作的,则要做好邮件收寄、封发处理、投递组织、退信处理等工作。
四、明确责任,保守秘密,确保完税证明的涉税信息不外泄
鉴于完税证明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各地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要共同制定严格的工作流程、操作规范、保密制度和各类预案,确保各环节工作快速、有序、安全地进行。在数据交接、完税证明制作、分拣封发、投递和退信过程中,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均要执行严格的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完善制作流程,严格管理完税证明。明确专人负责,严禁任何无关人员接触数据及相关实物,制作部门各环节严格执行登记、签收、存档、销毁等制度。如完税证明交由邮政部门打印制作的,应在打印制作工作完成后,由税务机关收回数据并予以删除。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完税证明的邮寄资费不分本外埠,每件不高于0.60元。如需邮政打印制作的,邮政部门要提供优惠的服务价格和服务方式,降低税务机关的运作成本。
(二)对完税证明需要寄递到个人家庭住址的,由税务机关统一向邮政部门提供个人的详细地址;对收件人(单位)地址变迁的,邮政部门在税务机关核实后进行改寄(投递)工作。
(三)对无法投递的信函,邮政部门要批注退信原因和理由,由地市邮政责任部门核实无误后,将退信妥投相关地市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再通过扣缴义务人或核实地址等办法确保送至纳税人手中。各地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要结合本通知要求,制定完税证明开具、寄递的具体方案和时间,明确工作内容和职责,并及时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邮政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邮政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