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银监局合作处、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
为进下加强农村信用社案件信息统计工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49号)要求,现就农村信用社案件信息统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银监局合作处报送案件信息的要求
案件统计信息工作是一项严肃性、时效性和保密性非常强的工作,各银监局合作处要严格执行银监会案件信息统计制度(银监办通[2004]49号),指定专人负责辖内农村信用社经济案件和违法违规案件信息统计工作,并按季度汇总报送。格式(电子模版由合作部通过内网发送)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办理,报送日期为每季后15日内(节假日不顺延)。对百万元以上案件,银监局合作处要掌握进展情况,季度后报送电子文件和文字材料。
各银监局对农村信用社经济案件和违法违规案件,要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违法违纪高级管理人员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40号)要求,依法追究有关涉案当事人、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二、各银监局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报送案件信息的要求
(一)农村信用社违法违纪案件
各银监局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仍执行《关于金融系统纪检监管部门违法违纪案件统计工作应用计算机管理的通知》(金纪[1996]16号)和《关于金融系统纪检监察部门违法违纪案件统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金纪[1997]15号),按照《金融系统违法违纪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规定的统计口径、填报标准(修改部分见附件1),随时进行数据传输(该统计系统不得填报“徇私枉法”、“诬告陷害”、“走私”、“贩毒”、“诈骗”、“盗窃”、“抢劫”七类性质案件),以省为单位按月与银监会合作部核对。
对百万元以上案件,及时上报《要情快报》。按照《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案件防范与查处工作的意见》(银发[1998]139号)要求,百万元以上案件必须由省级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包括省级信用联社、信用合作协会,下同)专案办理,分管领导会同银监局合作处到银监会合作部汇报案件情况,同时依法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二)农村信用社“四类”案件
各银监局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要根据《农村信用社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案案件报告办法》(银合发[2000]65号)规定的统计标准、口径和时限要求,及时报告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等个案(简称“四类”案件,下同)情况。对涉案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以上的诈骗和计算机犯罪案件,50万元以上的抢劫案件,10万元以上的盗窃案件,省级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接到报案后,要在12小时内向银监会合作部报告。发生1亿元以上诈骗案件和100万元以上盗窃案件的,省级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分管领导要到银监会合作部作专案汇报。
对“四类”案件,除按规定时限上报的个案情况外,每月要报送“个案统计表”(本月没有发生“四类”案件的,实行“0”报告制度),半年(7月10日前)、年终(次年1月10日前)以省为单位报送案情综合分析。
为进一步做好各类案件的防范和查处工作,各级农村信用社、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必须逐级签定案件防范责任书,细化分解案件防范责任。对已经发生案件的单位,要根据案件性质、涉案金额、损失程度等情况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案发单位和主要领导要取消评选先进资格,不得晋升工资、不得晋升职务,对百万元以上案件还要追究上一级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的责任。
三、案件信息统计的联络方式
请各银监局合作处、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速将分管领导和负责案件信息统计人员名单、职务、办公电话、传真、银监会内网邮箱、数据传输电话,以及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等联络方式电传银监会合作部。
银监会合作部联络方式:
联系人:林金强 联系电话:010—66194427
传真电话:010—66016695 数据传输:010—66014228
内网邮箱:linjinqiang@cbrc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3号甲 邮政编码:100800
2004年4月16日
附件:1农村信用社涉案人员分类说明
高管人员:农村信用社法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正、副理事长,正、副主任,监事长;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单位及分支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正、副董事长,独立董事,正、副行长,以及分支行的正、副行长等。
中层管理人员:县级以上农村信用社法人单位、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分支行内部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包括:部门处长、副处长,正、副主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等。
一般职员: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单位及分支构的一般工作人员。
附件:2农村信用社案件信息统计人员联络方式统计表
填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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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职务│电话│手机│传真电话│ 银监会内网(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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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由各银监局合作处、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省联社、协会)分别填报